年度諮商展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總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高普.司法(保成)(十版)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總則篇:2022國考各類科.高普.司法(保成)(十版)

  • 定價:680
  • 優惠價:79537
  • 優惠期限:2024年05月23日止
  • 運送方式:
  • 臺灣與離島
  • 海外
  • 可配送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
  • 可取貨點:台灣、蘭嶼、綠島、澎湖、金門、馬祖
  • 台北、新北、基隆宅配快速到貨(除外地區)
載入中...
  • 分享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對於刑法總則架構想要深入了解的讀者
  對於作答技巧想要加強的讀者
  對於考題爭點不明想要知悉的讀者
 
  使用功效
  使讀者了解刑法總則之內容,並藉由書中的題目熟悉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1.依最新修法修正內容。
  2.新增110年試題,刪除部分舊年度試題。
 
本書特色
 
  最新.實用.專業
  刑法so easy,解題so happy!
  只要擁有一本解題趣,
  就能建立思維脈絡、學習寫作技巧、
  掌握答題要領、洞悉各類題型、突破各個爭點
  1. 解題技巧更精進、答題更快速
  2. 對於考點明確瞭解,並確知答題架構 
  3. 針對各類科考試一網打盡
 
  本書在體例上不採取依年份解答歷屆考題之方式,而採取刑法總則之體系架構為編排基幹,一來便利同學查閱,二來也是為了使同學在學習刑法過程中,可以在讀完一個篇章後,就可以透過本書知道該章節之重點所在及命題方式與作答技巧。
 
  另本書共分成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答題技巧的概述、說明;

  第二部分闡釋刑法的體系架構與基本概念,裡面的圖表是思考解題的脈絡與體系;

  第三部分是各種犯罪型態的檢驗架構,這些解題構造是考生容易疏忽的東西,卻是答題鋪陳時很重要的工具;
  
  第四部分是重要案型與題答,收錄了經典的國考或研究所試題,其中所涉及的都是刑法的重要爭點,並將各題的最重要爭點以主題式標明,讓同學在有解題的任何疑問時,可以翻閱目錄找到相關題目與答案;
 
  第五部分為結語。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李允呈
 
  現任:
  .律師
  .保成、志光、學儒文教機構刑事法講師
 
  經歷:
  .曾任職地方法院檢察署
  .曾任司法官訓練所講師
  .曾任大學講師
  .曾任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講師
 
  著作:
  .老師開講 刑法總則-呈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總則篇
  .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
 

目錄

第壹單元 命題方向與寫作技巧/1
第一部分 命題趨勢/3
壹、固有學說爭點型考題/3
貳、實務見解考題/3
參、時事型考題/4
肆、修法動態考題/4
伍、新議題考題/5
 
第二部分 答題技巧/6
壹、把握臨考時間/6
貳、審題及註記考點/6
參、控制時間與篇幅/6
肆、按題號順序作答/6
伍、分點分段敘述/7
陸、完整引述條號項次/7
柒、不要留白/7
捌、切忌出現讓人誤有作弊之嫌的字詞/8
玖、申論題答題技巧/8
拾、實例題答題技巧/8
 
第貳單元 重要案型及題答/19
第一部分 基本原則/21
第一篇 罪刑法定原則/22
罪刑法定原則-申論題型/22
罪刑法定原則之衍生原則-「禁止類推適用」/24
罪刑法定原則之衍生原則-「罪刑明確性」Part1/25
罪刑法定原則之衍生原則-「罪刑明確性」Part2/27
罪刑法定原則之衍生原則-「罪刑明確性」Part3/29

第二篇 刑法之效力/31
第一章 時之效力/31
時之效力之各種學說/31
時之效力-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命令內容發生變更,有無從舊從輕原則(§2Ⅰ)之適用?/33
時之效力-行為「中」法律發生變更,有無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37
時之效力的限制/38
第二章 地之效力/40
地之效力Part1/40
地之效力Part2/41
地之效力Part3/43
地之效力Part4/45
第三章 外國裁判之效力(兼論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48
外國裁判之效力Part1(兼論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48
外國裁判之效力Part2/50
 
第三篇 刑法之解釋與用語/53
刑法之用語-公務員Part1/53
刑法之用語-公務員Part2/55
刑法之用語-重傷Part1(開門見山申論型)/57
刑法之用語-重傷Part2(實例解析設問型)/59

第二部分 犯罪論/63
第一篇 導論/63
第一章 犯罪理論/63
犯罪理論之比較/63

第二章 行為理論/67
刑法上「行為」品質之探討/69

第二篇 故意之作為犯/75
第一章 基本架構/75
第一節 構成要件該當性/77
壹、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77
犯罪類型之性質及區分實益-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77
犯罪類型之性質及區分實益-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79
犯罪類型之性質及區分實益-己手犯與非己手犯/82
犯罪類型之性質及區分實益-狀態犯與繼續犯/83
因果關係Part1/85
因果關係Part2/88
因果關係如何判斷?/91
雙重因果關係(擇一因果關係、修正條件理論)Part1-基礎事實明確型/93
雙重因果關係(擇一因果關係、修正條件理論)Part2-基礎事實不明型/95
客觀可歸責性-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Part1/97
客觀可歸責性-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Part2(降低風險並未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99
客觀可歸責性-風險實現Part1/100
客觀可歸責性-風險實現(累積因果關係)Part2/104
客觀可歸責性-構成要件效力範圍Part1/107
客觀可歸責性-構成要件效力範圍Part2/116
客觀可歸責性-構成要件效力範圍Part3(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之例外)/122
 
貳、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124
事前故意、事後故意/124
故意之分類/125
間接故意Part1/126
間接故意Part2/127
故意與過失之區別-申論型考題/128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實例型考題/130
擇一故意/133
累積故意/135
 
第二節 違法性/138
壹、正當防衛(§23本文)/138
正當防衛-「侵害」限於人類之行為(人類意志支配之行為或現象)Part1/138
正當防衛-「侵害」限於人類之行為(人類意志支配之行為或現象)Part2/139
對於「整體利益」之侵害,可否主張正當防衛?/141
正當防衛-判斷侵害是否存在之時間點/142
侵害之「現在性」-「現在之侵害」與「過去之侵害」的界限/145
侵害之「現在性」-「現在之侵害」與「未來之侵害」的界限/147
侵害之現在性-「持續性之危險」是否屬現在之侵害?/151
侵害之「現在性」-預設防衛裝置是否係針對未來之侵害主張正當防衛?/153
正當防衛-現在「不法」之侵害/157
防衛行為須客觀必要(即具備適當性及必要性)且僅得對侵害者為之/158
防衛行為需具備必要性-兼論防衛過當-強度型防衛過當/160
防衛過當-延展型防衛過當/162
防衛行為是否須考量衡平性?/165
防衛行為須非權利濫用(申論型考題)/166
防衛行為之限制之實例型考題Part1-侵害者係顯然欠缺罪責者(兼論所謂「不法」侵害,是否必須是有罪責之侵害)/167
防衛行為之限制之實例型考題Part2-侵害者係顯然欠缺罪責者、侵害者係防衛者之最近親屬/170
防衛行為之限制之實例型考題Part3-挑唆防衛/173
正當防衛之主觀要件-「防衛意識」/176
防衛意識: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Part1-相約互毆/177
防衛意識: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Part2-偶然互毆/179
正當防衛之綜合型考題(數考點合併出題型)/180
 
貳、緊急避難(§24Ⅰ本文)/183
緊急避難之客觀要件:防衛情狀-緊急「危難」Part1/183
緊急「危難」Part2:對於他人之合法行為負有忍受之義務者,即非危難/186
緊急避難之客觀要件-避難行為須符合「適當性」/188
避難行為是否過當:「衡平性」之審查-優越利益原則Part1/190
避難行為是否過當:「衡平性」之審查-優越利益原則Part2/193
避難行為是否過當:「衡平性」之審查-優越利益原則Part3(生命法益與生命法益原則無法符合衡平性)/195
避難行為是否過當:「衡平性」之審查-優越利益原則Part4(生命法益與生命法益例外可符合衡平性)/196
避難行為是否過當:「衡平性」之審查-優越利益原則Part5(兼論防衛性緊急避難、攻擊性緊急避難)/199
「衡平性」-行為相當性原則(兼論強制性緊急避難)/201
緊急避難之限制-特別法律關係之危險承受義務(§24Ⅱ)/203
緊急避難之限制-自招危難Part1/206
緊急避難之限制-自招危難Part2/208
防衛意思轉換為避難意思?/210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申論型考題)/212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實例型考題)/214
 
參、依法令之行為(§21Ⅰ)/217
一、自助(救)行為/217
依法令之行為-自助(救)行為/217
二、(準)現行犯逮捕/219
依法令之行為-現行犯逮捕/219
 
肆、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21Ⅱ)/221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Part1-基本概念(申論型考題)/221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Part2-何謂「非明知命令違法」(實例型考題)/223
 
伍、業務上之正當行為(§22)/226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226
 
陸、得被害人承諾/228
得被害人承諾-「承諾能力」如何判斷?/228
得被害人承諾-承諾人對於所涉及之法益具有處分權/229
得被害人承諾-重大手術不可能僅基於「同意」而阻卻違法/231
 
柒、推測之承諾/234
推測之承諾Part1-須客觀上無法取得法益持有人事實上之承諾始得適用/234
推測之承諾Part2(兼論「專斷之醫療行為」)/236
 
捌、教師懲戒權/238
教師懲戒權-概念及操作/238
 
玖、可罰違法性/239
可罰違法性-概念及操作/239
第三節 罪責/242
 
壹、責任能力/242
責任能力如何判斷Part1/242
責任能力如何判斷Part2/245
原因自由行為-定義及可罰性/246
原因自由行為之定義、要件及種類-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故意+故意)/248
原因自由行為之立法評析/250
原因自由行為之定義、要件-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過失+故意)/251
原因自由行為之要件(兼論麻醉狀態下之違法行為)
/254
原因自由行為之要件/257
原因自由行為與客體錯誤之結合、原因自由行為之著手實行/258
參與他人原因自由行為者是否成立共犯/261
 
貳、不法意識/262
不法意識-體系定位/262
欠缺不法意識之法律效果/263
 
參、期待可能性/265
期待可能性/265
 
第四節 不法與罪責以外之其他可罰性要件/267
客觀處罰條件Part1(申論型考題)/267
客觀處罰條件Part2(申論型考題)/268
客觀處罰條件Part3(實例型考題)/270
客觀處罰條件-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185-4)之「致人死傷」係構成要件要素或客觀處罰條件?/272
《專題研究-錯誤》/275
 
壹、構成要件錯誤/275
一、客體錯誤/275
等價客體錯誤/275
不等價客體錯誤/279
二、打擊錯誤/280
打擊錯誤/280
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競合Part1/282
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競合Part2/284
三、因果歷程錯誤/287
因果歷程錯誤:複數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結果延後發生型/287
因果歷程錯誤:複數行為之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發生型/289
 
貳、禁止錯誤/291
禁止錯誤Part1-直接禁止錯誤(申論型考題)/291
禁止錯誤Part2-直接禁止錯誤(申論帶出實例型考題)/292
禁止錯誤Part3-直接禁止錯誤(實例型考題)/293
禁止錯誤Part4-間接禁止錯誤(容許錯誤)/295
 
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296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art1-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何論處?/296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art2-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何論處?/302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art3:山寨版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雙重錯誤/303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art4-不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阻卻違法事由/305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art5:變化型考題-參與他人發生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者應如何論處?/308
 
肆、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310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art1-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何論處?/310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Part2-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如何論處?/313
 
伍、空白構成要件錯誤/315
空白構成要件錯誤/315
 
第二章 故意犯罪之階段(既遂犯、未遂犯、預備犯)/318
第一節 故意犯罪行為之階段及處罰之前置化/318
壹、高低不同的「可罰程度」/318
貳、到底行為「可不可罰」/319
 
第二節 預備犯/320
 
第三節 未遂犯/321
壹、未遂犯之概念及種類/321
未遂犯之概念/321
 
貳、未遂犯之處罰基礎/323
未遂犯之處罰基礎Part1/323
未遂犯之處罰基礎Part2/325
 
參、未遂犯之成立要件/326
著手實行之判斷標準Part1/326
著手實行之判斷標準Part2-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327
 
肆、不能未遂/330
不能未遂Part1-申論型考題(小題大作型)/330
不能未遂Part2-申論型考題(大題小作型)/331
不能未遂Part3-申論帶出實例型考題/333
不能未遂Part4-實例型考題(完整版)/334
不能未遂Part5-實例型考題(精簡版)/337
不能未遂Part6:不能未遂之變化型考題-對於無危險
不能未遂得否主張正當防衛?/339
不能未遂之變化型考題Part7-參與他人無危險之不能未遂的行為是否成立共犯?/340
不能未遂之變化型考題Part8-參與他人無危險之不能未遂的行為是否成立共犯?(兼論迷信犯)/343
不能未遂之變化型考題Part9-參與他人有危險之不能未遂的行為是否成立共犯?/345
 
伍、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346
一、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348
中止未遂Part1-中止未遂減免刑罰之理由/348
中止未遂Part2-中止未遂之概念(申論型考題)/349
中止未遂Part3-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概念(實例型考題)/351
中止未遂Part4: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須具備未遂犯之成立要件(兼論形式預備犯之中止可否適用§27?)/352
中止未遂Part5: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中止行為毋須是「通常有效之防果手段」(客觀上足以擔保結果不發生之行為)/354
中止未遂Part6: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有因果關係/357
中止未遂Part7: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有因果關係(兼論透過不可歸責之途徑所發生的結果與中止)/359
中止未遂Part8: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自願性中止(「自願性」如何判斷?)/361
中止未遂Part9: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自願性(如何認定行為人具中止意思或中止係出於己意?)/363
中止未遂Part10: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自願性/365
中止未遂Part11: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自願性(主觀上欠缺犯罪期待利益或無意義而停止,是否係自願性中止?)/367
中止未遂Part12: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自願性(自願中止之動機是否以有良善者為必要?)/370
中止未遂Part13:單一行為人之中止未遂(§27Ⅰ前段)之成立要件-自願性/372
中止未遂Part14:單一行為人之準中止未遂(§27Ⅰ後段)之成立要件-自願性(兼論失敗未遂無法成立中止犯或準中止犯)/373
中止未遂Part15:單一行為人之準中止未遂(§27Ⅰ後段)之成立要件(實例型考題)/374
中止未遂Part16-單一行為人之準中止未遂(§27Ⅰ後段)之成立要件-真摯努力為防果行為(積極性+相當性)/375
中止未遂Part17-不能未遂及(準)中止未遂之審查順序(單一行為人型)/377
二、複數行為人之中止未遂、準中止未遂(§27Ⅱ)/379
中止未遂Part1-複數行為人中止未遂(§27Ⅱ前段)之概念(實例型考題)/379
中止未遂Part2-不能未遂及(準)中止未遂之審查順序(複數行為人型)/381
 
第三章 犯罪之參與型態/384
第一節 緒論(正犯與共犯之概說)/384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Part1(申論型考題)/384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Part2(申論帶出實例型考題)/386
正犯與共犯之區分標準Part3(實例型考題)/388
第二節 正犯/390
壹、間接正犯/390
間接正犯之定義(兼論間接正犯與教唆犯之區分)/392
可否以不作為成立間接正犯?(即可否以不作為之方式利用他人實現犯罪?)/394
間接正犯之型態Part1/396
間接正犯之型態Part2/397
間接正犯之型態Part3-利用他人成立過失犯之行為/398
間接正犯之型態Part4-正犯後正犯(即利用他人成立故意犯之行為)/399
間接正犯之成立要件/402
間接正犯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403
間接正犯之錯誤(誤認具有犯罪支配力)/404
 
貳、共同正犯/407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客觀要件-「二人以上」人數如何計算?(兼論結夥人數之計算)Part1/412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客觀要件-「二人以上」人數如何計算?(兼論結夥人數之計算)Part2/415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客觀要件-「二人以上」人數如何計算?(兼論結夥人數之計算)Part3/417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客觀要件-「實施」是否等於「實行」?Part1(申論型考題)/418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客觀要件-「實施」是否等於「實行」?Part2(兼論共同正犯之成立範圍)(實例型考題)/420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Part1: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及評析/422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主觀要件Part2-犯意聯絡-行為人彼此的意思聯絡,必須內容一致,若不一致,則至多僅在同質重合之範圍內,成立共同正犯/423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主觀要件Part3-犯意聯絡-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可否形成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426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主觀要件Part4-犯意聯絡-相續(承繼)共同正犯/427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主觀要件Part5-犯意聯絡-相續(承繼)共同正犯/430
共同正犯:主觀成立要件Part6-過失共同正犯?/432
共同正犯之既未遂-直接交互歸責原則(整體承擔原則)/434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兼論「共同正犯及共犯關係脫離論」)Part1-申論型考題/436
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兼論「共同正犯及共犯關係脫離論」)Part2-實例型考題/437
共同正犯及共犯關係脫離論Part1-無須脫離型/440
共同正犯及共犯關係脫離論Part2-脫離失敗型/445
共同正犯及共犯關係脫離論Part3-脫離成功型/448
共同正犯之逾越/450
共同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Part1/452
共同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Part2/455
共同正犯之打擊錯誤Part1/457
共同正犯之打擊錯誤Part2/459
 
第三節 共犯/461
壹、概說/465
共犯之概說-共犯從屬性/465
 
貳、教唆犯/467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之區別/467
教唆犯之客觀要件:教唆行為-加重教唆與精神幫助之區分/468
教唆犯之成立要件-教唆犯之主觀要件是否須具備促使主行為人既遂之意思(兼論「陷害教唆」之申論型考題)/469
陷害教唆(虛偽教唆)之實例型考題Part1/471
陷害教唆(虛偽教唆)之實例型考題Part2/472
教唆犯之既未遂(兼論未遂教唆)/474
未遂教唆(被教唆人所為係有處罰明文之預備行為)/477
未遂教唆(被教唆人所為係無處罰明文之預備行為)/479
未遂教唆(被教唆人所為未達於預備行為)/480
教唆犯之中止未遂Part1/481
教唆犯之中止未遂Part2/483
共犯從屬性之鬆動Part1/485
共犯從屬性之鬆動Part2/487
共犯之逾越(即正犯行為之過剩)Part1/489
共犯之逾越(即正犯行為之過剩)Part2-被教唆者成立加重結果犯,教唆者應如何論處?/491
共犯之減縮Part1/492
共犯之減縮Part2/494
教唆犯之等價客體錯誤Part1-被教唆者發生等價客體錯誤,教唆者應如何論處?/496
教唆犯之等價客體錯誤Part2-被教唆者發生等價客體錯誤後再攻擊原欲攻擊之客體,教唆者如何論處?/498
教唆犯之打擊錯誤Part1-被教唆人發生打擊錯誤,教唆者應如何論處?/501
教唆犯之打擊錯誤Part2-被教唆人發生打擊錯誤,教唆者應如何論處?/503
教唆犯之客體錯誤、打擊錯誤/505
教唆犯之客體錯誤、打擊錯誤、加重結果犯/505
 
參、幫助犯/508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行為-幫助之時點(相續幫助犯)Part1/508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行為-幫助之時點(相續幫助犯)Part2/510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行為與正犯之故意不法主行為須有因果關係(兼論未遂幫助)/511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行為與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須有客觀可歸責性(兼論中性行為之幫助性質)Part1/513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行為與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須有客觀可歸責性(兼論中性行為之幫助性質)Part2/515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行為與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須有客觀可歸責性(兼論中性行為之幫助性質)Part3/517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故意/519
幫助犯之成立要件:幫助故意-片面幫助犯/522
幫助犯之等價客體錯誤-被幫助者發生等價客體錯誤,幫助者應如何論處?/523
未遂幫助/525
《專題研究-共犯之特殊問題》/526
 
壹、輾轉共犯/526
輾轉共犯(連環共犯)Part1-申論型考題/526
輾轉共犯(連環共犯)Part2-實例型考題/527
 
貳、第31條之問題/530
第31條第1項-共同正犯(無構成身分者與有構成身分者共同實行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530
第31條第1項:共犯Part1-無構成身分者參與有構成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534
第31條第1項:共犯Part2間接正犯(加強型共犯)-無構成身分者利用有構成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535
第31條第1項之問題:共犯Part3-有構成身分者參與無構成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537
第31條第2項:共同正犯-無罪責身分者與有罪責身分者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538
第31條第2項:共犯Part1-無罪責身分者參與有罪責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542
第31條第2項:共犯Part2-有罪責身分者參與無罪責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545
第31條:雙重身分犯-共同正犯型/547
第31條:雙重身分犯-共犯型/549
 
參、必要正犯與共犯/551
必要正犯與共犯無第28、29、30條之適用-以「對向犯」為例/551
第三篇 過失之作為犯/555
過失之種類-有認識過失Part1/557
過失之種類―有認識過失Part2/558
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共犯不能成立過失犯-教唆犯無法成立過失犯/559
過失犯之檢驗體系架構/561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客觀注意義務違反Part1/563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客觀注意義務違反Part2(兼論「信賴原則」之限制)/565
過失犯之成立要件-客觀注意義務違反、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566
過失犯之違法性Part1-以過失行為進行正當防衛?/569
過失犯之違法性Part2-正當防衛附隨過失結果可否阻卻違法?/571
加重結果犯Part1(申論型考題)/573
加重結果犯Part2(實例型考題)/577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行為人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Part1/579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行為人能預見加重結果之發生Part2/581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有「特殊危險及直接的關聯性」Part1-傷害致死罪之特殊危險關聯係來自於故意基本犯罪之「結果危險」(結果續生型)/583
故意基本構成要件與加重結果之間必須有「特殊危險及直接的關聯性」Part2-強盜致死罪之特殊危險關聯係來自於故意基本犯罪之「行為危險」(行為續生型)/587
共同正犯之過剩-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成立加重結果犯,其他共同行為人應否對加重結果負責Part1(申論型考題)/588
共同正犯之過剩-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成立加重結果犯,其他共同行為人應否對加重結果負責Part2(實例型考題)/590
教唆犯之過剩-被教唆者成立加重結果犯,教唆者應如何論處?/592
 
第四篇 不作為犯/595
第一章 故意之不純正不作為犯/595
壹、既遂之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595
貳、未遂之不純正不作為犯/596
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597
不作為犯之種類/598
不作為之著手實行Part1/600
不作為之著手實行Part2/602
保證人地位Part1/604
保證人地位Part2/606
保證人地位Part3/607
保證人地位Part4:危險前行為(§15Ⅱ)-故意不法前行為可否建構保證人地位?/609
保證人地位Part5:危險前行為(§15Ⅱ)-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理論/611
保證人地位Part6:危險前行為(§15Ⅱ)-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理論/613
作為可能性/615
義務衝突Part1/616
義務衝突Part2/618
義務衝突之成立要件-須行為人對於義務衝突情況之產生無故意或過失(有爭議)/619
 
第二章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621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之過失犯)Part1/622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之過失犯)Part2/623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之過失犯)Part3/624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之過失犯)Part4/626
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之過失犯)Part5/627
 
第三部分 競合論/629
第一篇 緒論/629
第一章 基本概念/629
壹、功能/629
貳、目的/629
參、體系表/630

第二章 判斷標準/630
壹、行為單複數之認定/630
行為數之認定-接續犯/630
集合犯之概念/631
接續犯與集合犯之區別-投票行賄罪之性質係接續犯或集合犯?/632
貳、侵害法益個數之計算/633
判斷標準-侵害法益單複數之認定/633
 
第二篇 不純正競合與純正競合/636
不純正競合/636
不純正競合、純正競合/638
 
第三篇 競合之類型、態樣/640
第一章 法條競合/640
法條競合Part1(申論型考題)/640
法條競合Part2(實例型考題)/641
 
第二章 與罰前(後)行為/643
與罰之前行為/643
與罰之後行為Part1(申論型考題)/645
與罰之後行為Part2(實例型考題)/646
與罰之前行為、與罰之後行為/648
法律競合、與罰之前(後)行為概念的比較/648
 
第三章 想像競合/650
想像競合之基本概念/650
想像競合之成立要件:「一行為」如何認定Part1-夾結效果/651
想像競合之成立要件:「一行為」如何認定Part2-夾結效果之限制/654
同質重合構成要件中,重罪未遂與輕罪既遂應如何競合?(以殺人未遂與傷害既遂為例)/656
 
第四章 數罪併罰/659
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之意義/659
數罪併罰-應如何定執行刑?/660
數罪併罰異於常態之定執行刑方式-二裁判以上之數罪併罰(§53)/661
 
第五章 競合論之特殊問題/663
壹、結合犯/663
形式結合犯之既未遂如何判斷?/663
貳、包括一罪/666
包括一罪之概念/666
參、犯意變更/667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之區分/667
 
第四部分 刑罰論/671
第一篇 刑罰理論(刑罰之目的)/671
刑罰之目的/671
 
第二篇 刑罰之種類/673
壹、主刑/673
刑罰之種類/673

貳、從刑-褫奪公權/675
褫奪公權-基本概念/675

參、具獨立法律效果之刑法手段-沒收(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676
犯罪物沒收Part1/676
犯罪物沒收Part2汽車與犯罪工具之沒收/678
利得沒收(犯罪利益沒收)/679
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如何宣告沒收/681
單獨宣告沒收(§40Ⅲ)/682
 
第三篇 刑罰之科處/685
刑罰之科處-量刑之基準/685
刑罰之科處-概念區別Part1/686
刑罰之科處-概念區別Part2/687
刑罰之科處-科刑之限制/688
刑罰之科處:加重刑罰事由-「累犯」之成立要件Part1/689
刑罰之科處:加重刑罰事由-「累犯」之成立要件Part2/692
刑罰之科處:加重刑罰事由-「累犯」之成立要件Part3/692
「累犯」之法律效果Part1/693
「累犯」之法律效果Part2/693
刑罰之科處-加重刑罰事由:擬制累犯/694
刑罰之科處:減輕刑罰事由-自首Part1/696
刑罰之科處:減輕刑罰事由-自首Part2/698
刑罰之科處:減輕刑罰事由-自首Part3/699
刑罰之科處:減輕刑罰事由-自首Part4/699
刑罰之科處:減輕刑罰事由-自首Part5/700
 
第四篇 刑罰之執行/701
第一章 易刑處分/701
壹、易科罰金/701
刑罰之執行:易刑處分-易科罰金/701
貳、易服社會勞動/702
刑罰之執行:易刑處分-易服社會勞動/702

第二章 緩刑/704
刑罰之執行:緩刑Part1-立法目的/704
刑罰之執行:緩刑Part2-緩刑負擔及指令/704
刑罰之執行:緩刑Part3-緩刑之要件、撤銷緩刑之要件/705

第三章 假釋/708
刑罰之執行-假釋Part1/708
刑罰之執行-假釋Part2/709

第五篇 刑罰之消滅(處罰之障礙)/711
壹、追訴權時效/711
追訴權時效之起算時點/711
追訴權時效之計算(兼論追訴權時效之停止原因、停止原因的擬制消滅事由)/711
追訴權時效之計算方式/713

貳、行刑權時效/714
刑罰之消滅-行刑權時效Part1/714
刑罰之消滅-行刑權時效Part2/715
刑罰之消滅-行刑權時效Part3/716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之概念比較Part1/716
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之概念比較Part2/717

第六篇 保安處分/718
保安處分之概念/718
保安處分之種類及執行/719
保安處分-強制治療Part1/721
保安處分-強制治療Part2/722
 

 
  回想當初會寫這本解題書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筆者發現很多同學在準備國家考試時,「輸入」與「輸出」不成比例,多數考生只著重在上課、讀書(輸入),把重點、學說爭議念得滾瓜爛熟,卻忽略了作答的練習,上了考場才是第一次下筆,結果就是把考場當成練習場,分數自然可想而知,因此在各位同學的催促下,筆者遂開始進行了本書的寫作工程。
 
  撰寫這本書其實頗為艱辛,一來筆者希望將刑法總則之全部重要爭點及解題要領一併網羅,使讀者可以透過閱讀本書即可掌握刑法總則的重要考點,且知悉命題者如何以案例事實包裝考點,並瞭解如何解題與寫作,更期盼讀者能在老師不在身旁的情況下,也能透過自修的方式看懂本書並足以應付考試,所以在完成的難度上相對提高許多。
 
  重要案型題答部分則是本書最主要的核心,在題目的選擇上,主要以各個考點具代表性的考題為主,每個題目的上方筆者皆用了一段簡短文字以表明該題之命題焦點為何,有興趣的同學不妨對照一番,本書的題目幾乎囊括所有總則的考點,故不論同學學習刑法總則時所用之書籍為何,透過本書之相互為用,即能瞭解所讀之重點是如何被設計在案例事實裡,進而提高精準洞悉考點的能力,並了解各爭點的表達位置,以及掌握答題的寫作技巧。
 
  另外,本書各類科均得適用,因各類科的刑法分則考點都一樣,只是題目設計長短、爭點多寡不同而已,或許高普考、司法四等類科的題目較短、爭點較少,三等類科則題目多、爭點多,但若同學有觀察過,應不難發現重點就是重點,不論三等或四等,考的重點都是那些,將幾個四等類科的題目加總起來就變成一個三等類科的考題,反之,三等類科考題將之拆解也就成為數個四等類科考題,尤其近年來在刑法這個科目,各類科之難度越來越接近,區分三、四等類科更無實益,因此本書在寫作基礎上,是以各重要考點之經典考題為主軸,再依此加以延伸,適用對象上,並不特別偏向三等或四等,而是一體適用,故無論選考類科為何,均可安心服用。
 
  近幾年刑法的修正及實務見解的變動異常頻繁,且向來引領實務見解的最高法院判例及決議,也因著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全數走入歷史(然而這些判例、決議走入歷史,並不是完全無法使用,而是在適用上要加以改變),導致刑法考科在準備方向上需要調整,而學者的教科書也推陳出新,不僅原有著作者有改版,另有在國考會命題、改題的老師也推出了刑法總則教科書,再加上這段時間學者發表的文章、新的實務見解,稍不留神,就可能會遺漏掉。從而,筆者基於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心情,仔細查閱本書原先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是否已停止適用(本書所引用之判例遭停止適用者約十個),也參考學者的新文獻及新實務見解,終於將本書付梓,希望能對讀者在考試、教學或實務工作上有所助益。
 
  近幾年來,光是刑法修法就高達十二次,為免讀者遺漏,茲臚列如下:
  一、108年5月10日修正公布第113條;增訂第115-1條。
  二、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第10、61、80、98、139、183、184、189、272、274~279、281~284、286、287、315-2、320、321條;刪除第91、285條。
  三、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第 185-3條。
  四、108年12月3日修正刑法第108條以下共116條條文。(由於本次修法係因刑法施行法第1-1條罰金計算的問題,於考試並無影響,故未就此部分為詳細說明。)
  五、10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第 83、85條條文。  
  六、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第149、150、251、313條條文。
  七、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第135、136、240、241條。
  八、110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185-4條。
  九、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第222條。
  十、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第245條條文;刪除第239條。
  十一、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第78、79、140、141、266條。
  十二、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第185-3條。
  
  另外,108年7月4日開始施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大法庭新制,判例決議正式走入歷史,未來將由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則原有這些判例決議是否完全不能使用或應如何使用呢?依據司法院於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再者,司法院大法官也作成與刑法相關的釋字第775、777、791、792、796、799、801、812號等8號解釋,與刑法總則有關的乃釋字第775號(涉及累犯)、釋字第796號解釋(涉及假釋)、第799號解釋(涉及強制治療)、第801號解釋(涉及假釋)、第812號解釋(涉及強制工作),其內容為何,有必要加以介紹。
 
  甚至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作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推翻以往實務對於裁判上一罪中輕罪雖被偵查機關發覺,但重罪尚未被發覺時,行為人自首重罪,仍不符合自首要件之見解。大法庭認為此時仍符合自首之要件,可獲得得減刑之法律效果。
 
  筆者對於努力準備考試、為自己人生奮鬥的同學保持高度敬意,因而抱著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的精神編寫本書,當然,筆者智慮淺薄,所以錯誤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對本書有任何批評或建議之處,希望同學在看完本書後能有所體會與收穫,也祝大家都能得到想要的自由與幸福。最後提醒一下,筆者在臉書設了粉絲團,搜尋「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即可找到,那裡會不定時地針對最新修法動態、文獻、實務見解、國考試題或新聞議題發文,歡迎各位加入。
 
李允呈 2022年02月10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818280
  • 規格:平裝 / 752頁 / 17 x 23 x 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十版
  • 出版地:台灣

最近瀏覽商品

 

相關活動

  • 【其他】2024采實電子書全書系:春暖花開‧享閱讀,參展書單書85折起、任選3本79折
 

購物說明

若您具有法人身份為常態性且大量購書者,或有特殊作業需求,建議您可洽詢「企業採購」。 

退換貨說明 

會員所購買的商品均享有到貨十天的猶豫期(含例假日)。退回之商品必須於猶豫期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恐將影響退貨權益或需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商品退換貨原則 

  • 經典翻譯文學展
  • 世界閱讀日(書評)
  • 兒童自然生態展_本本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