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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看土地稅法規(四版)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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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將繁瑣又細碎的稅法法條,加以系統整理,一方面在內容上致力要求「深入淺出」,使讀者能跳脫入門障礙,消除對法規的恐懼及疏離感;另一方面要求主題陳述「層次分明」,架構井然有序,幫助讀者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土地稅法規。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陳坤涵
 
  學歷
  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碩士
 
  經歷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臺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講師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臺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社區大學講師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臺灣人壽、中國人壽、三商美邦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臺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榮獲97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師鐸獎
  榮獲99、102年度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優良課程講師
  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著作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輕鬆規劃遺產稅
  輕鬆規劃贈與稅
  房屋買賣DIY
  贈與節稅DIY
  遺產繼承DIY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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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目錄

第一章 地價稅
第二章 田 賦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稅
第四章 房屋稅
第五章 契 稅
第六章 遺產稅
第七章 贈與稅
第八章 稅捐稽徵法
第九章 工程受益費
 

 
  本書自出版以來,由於讀者反應熱烈,已多次改版,可以看出讀者獲取土地稅法相關知識之殷切。本書自民國107年7月三版迄今,已增修不少土地稅相關法令,茲將增修部分列明如下:
 
  一、土地稅法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56481號令修正公布第28-2、30、30-1、31-1、32、34-1、39、39-1、40∼43、51、53、55-1、58條條文;並刪除第44條條文。
 
  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33710號令修正發布第3、6、8、9、11、12、14、17、19、20、43∼45、51、55、56、61條條文;增訂第55-1條條文;刪除第52條條文。
 
  三、平均地權條例部分
  1.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071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2、87條條文;增訂第47-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75461號令修正公布第47、81-2、87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90015126號令發布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
  3.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51條條文。
 
  四、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0347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
 
  五、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部分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547040號令修正發布第7、10-1、10-3、11-1、17、29條條文;增訂第21-1、21-2、28-1條條文。
 
  六、稅捐稽徵法部分
  1.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1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20、24、27、40、45、48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25301號令修正公布第11-2條條文;並刪除第11-3∼11-7條條文及第一章之一章名。
 
  七、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部分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60800054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526250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10602602730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6000642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1條條文。
 
  本次再版乃配合以上法規的變動而加以增修,以因應讀者之需要。本書能順利再版,要感謝事務所全體同仁在百忙中仍協助搜尋土地稅有關法令,特此致謝。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惠予斧正,萬分感謝。
 
陳坤涵
民國111年3月15日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512591
  • 叢書系列: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 規格:平裝 / 264頁 / 14.8 x 21 x 1.4 cm / 普通級 / 雙色印刷 / 四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 地價稅
 
◎地價稅之意義
 
一、地價稅係針對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已規定地價但未徵收田賦之申報地價總額,每年徵收的稅捐。
 
二、地價稅學理上可視為收益稅、財產稅、固定稅或地方稅。       
 
◎地價稅之課稅範圍
 
一、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土稅14)
 
二、課徵田賦的範圍:(土稅22)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亦同:
 
(1)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3)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4)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5)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前項第(2)款及第(3)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4.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附註
 
1.我國對土地課稅採地價稅及田賦雙軌制。農地課徵田賦,農地以外土地課徵地價稅。
 
2.田賦自民國76年起停徵。
 
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如下:
 
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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