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序
本書第七版出版後,保險法的契約法章節僅修正第116條第2項,增訂要保人就保險費給付遲延時,保險人除向要保人催告之外,亦應通知被保險人,並規定其通知之方式。除此之外,則再無其他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12月預告之保險法修正草案條文,則無任何進展。本次改版除了配合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的修正而就新法加以說明之外,仍然是繼續補充司法實務在保險法的最新動態,並補充新的研究文獻。
近年實務上首要重大爭議,是對人壽保險契約權利的強制執行問題。最高法院對於此一實務上的爭議問題,終於在2022年12月9日做出109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大法庭肯定壽險解約金為要保人確定享有之財產權益,應屬其責任財產並得作為執行標的的見解,為本書所贊同。人壽保險契約不再能作為隱匿資產、逃避債務或納稅義務的工具,可預見近期內將會湧現大量的聲請強制執行解約金的案件有待消化。下一個值得吾人思考的問題,是如何在立法論上增訂受益人的介入權或類似規範,提供其維護自己利益的機會。
Covid-19疫情之下,2022年在國內引發的防疫保單之亂,使得保險法頓時成為顯學。保險人能否以重複投保為由拒絕承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是否須具備保險利益?居家照護能否視同住院?「陪同隔離」是否亦屬保單條款約定的「隔離」?此等問題,均須回歸到保險法的基本原理及保單條款的約定,始能釐清。相關細節的說明,請參閱2022年眾多法律期刊文獻,本書不再贅述。此一史無前例的事件以及對於保險產業造成的鉅額損失與衝擊,值得在保險法發展史上留下記錄。
本次改版,承蒙張菀庭、須安妤、劉玹名等碩士班同學細心校對,使得本書的錯漏處可以減少,特此致謝。元照出版公司專業的編輯團隊,對於本書的順利付梓,亦功不可沒。
葉啓洲 謹序
2023年8月,於台北木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