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離岸風電行政契約的履約爭議解決途徑
黃俊凱|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台灣能源數位轉型聯盟法務總監
2020 年起,因COVID-19 疫情,各行各業和全球供應鏈大受影響,台灣離岸風電工程也不例外,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各風場原定於2021、2022 完工期程, 因遭遇疫情,導致許多工程延宕,因此分別向經濟部提出展延申請。
另外,針對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監察院於2022 年7 月中提出調查報告──原定水下基礎等20 餘項國產化項目,對於從未接觸過相關產業的我國廠商來說,克服陡峭學習曲線的難度與時間要高於當初預期,一些零組件本土廠商難以配合併網時程提供產能,因此,開發商也可能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調整國產供應目標與數量。
無論是疫情影響原定期程,或是國產化不符原來承諾,參照經濟部(甲方)公告與開發商(乙方)的行政契約範本,乙方可能會有違約責任,輕則計罰違約金,情節嚴重者,將來營運後一段期間內生產的電能,僅得以較低費率計價。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對於履約爭議,離岸風電行政契約爭議處理條款約定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 雙方基於公共利益、公平合理、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通常在履約過程中由雙方協調解決,例如風場受疫情影響進度,乙方得依行政契約提展延申請,由甲方先審查其展延理由是否確屬行政契約約定的不可
抗力或不可歸責正當事由,始得決定是否同意風場展延期限。或者,如果國內廠商產製量能與進度不如預期,經乙方提出國產化項目變更申請後,由甲方召開產業關聯諮詢和審查會議,雙方進行協議,再決定是否同意乙方調整供應目標或數量。
2. 未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起行政訴訟。
3. 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除了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外,所謂「依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是否包含仲裁在內?
行政契約能不能提付仲裁?
司法實務上對於行政契約提起仲裁應採否定見解,理由在於仲裁制度僅在解決人民之間的私法紛爭,此參見大法官釋字第591 號解釋──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
法務部也認為,仲裁法第1 條規定的「依法得和解者」,限於私法爭議,因此公法契約為公法上爭議,不能提付仲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