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這本書是德國財務法院法(Finanzgerichtsordnung, FGO)的中文譯本。我原先於2011年,依據這部法律2009年7月30日的修正版本為對象,將本法的法條翻譯為中文。2024年依據2023年12月22日的修正版本重新修訂,修正先前的譯文錯誤,並就新增加的條文增補譯文。最後依2024年10月24日的修正版本定稿。
德國的財務法院審判權,始於1918年所成立的帝國財政法院(Reichsfinanzhof, RFH)。當時是僅有一個審級的權利救濟制度,持續到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為止。當時的財務法院並非由職業法官所組成,而是由僅具有事務獨立性,但沒有人身獨立性的財稅機關的公務員,以及榮譽職法官擔任審判工作。二次大戰後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最初並沒有統一的稅務事件權利保護體系。當時在部分的邦,是由行政法院作為第一審的財務事件審判法院,在其他邦則設有財務法院承擔第一審的審判任務。但無論在那一個邦,財稅事件的法律審上訴與抗告皆屬於聯邦財務法院之職權。一直到財務法院法於1965年10月6日制定,並於1966年1月1日生效,才首次引進了全德國一致的二審級的財務法院審判權。可以說,德國財務法院法是德國有關稅務行政訴訟的特別行政訴訟法。要對德國的租稅法領域有完整的掌握,除了必須掌握各種租稅實體法,以及租稅通則之外,財務法院法自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將德國的重要租稅法律的法律條文譯成中文,俾便直接參考德國租稅法的全貌,對我國的租稅法研究、裁判與立法而言,應該是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
翻譯並不是容易的任務。本書之成,要感謝諸多師長,特別是葛克昌老師與陳清秀老師的鼓勵;感謝司法院在譯文校訂以及行政事項上的諸多協助;也要感謝家人的支持。沒有他們,本書難以呈現在讀者的眼前。我雖已盡最大努力,但本書中的所有錯誤,當由我個人負責。倘若有以教我,我萬分感激。
范文清
謹識於東吳大學法學院
202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