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版序
本次改版除加入113年度司律國家考試試題外,並新增本年度台大、政大以及東吳法研所試題,並刪除約莫4題的題目。一來一往間,新增部分約莫4萬字,刪除者則落在1萬字左右。有增有減,確保篇幅不會太過膨脹。
除此之外,並在相關範圍,更動增補最高法院所表示的見解。其中,有不同於以往見解的,例如未成年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時,是否需承擔法定代理人之與有過失的問題,最高法院在112年度台上字第1927號判決(判決日期:113年5月8日),明確基於法定代理制度之目的乃是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採取否定見解。
筆者向來主張,最高法院的見解及其相關判決評釋,是國家考試乃至研究所考試的重要出題來源。學習準備的時候,對之不可不慎。以今年國家考試而言,無論是「債務人對於其中一位債權人所為的代物清償行為,對於他債權人是否構成詐害債權」、「債權人設定權利質權時,金融機構有無對設定人表明將來有可能主張抵銷之債權存在」以及「惡意之債務人對於雙重債權讓與之受讓人為清償,是否生清償效力」,均是最高法院著有判決,學者亦有討論的相關問題。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自行選編的具參考價值裁判,更是不得不注意的。因為其中多數蘊含最高法院透過案例,闡釋一定法律原則。例如附負擔贈與之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的撤銷權可否繼承,便是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的111年度台上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所討論的問題。
最高法院見解之所以重要,當然不僅因為容易成為考試素材。更為深刻的原因是,那是我們的法律、規範體系,適用於人們身上時,所產生的活生生的案例。並且體現規範、受規範者、學者著述與裁判者間的互動理解。具體而微的呈現了民法的真實樣貌。
當然,對於法院見解的重視,並不會使筆者昧於學說的發展。相信各位在許多段落,應該都能感受到筆者嘗試引入相關的學者分析,甚至是個人意見對於實務或學說見解的反省。
債法題型破解在寫作之初的設定,就希望是以基礎法理引領思考,分析當事人間的利益狀態面對實例題,而不是猜題、記憶爭點。對筆者而言,自幼的學習經驗都是如何將基本觀念運用、推導純熟,並用以解決問題。法律也是,我們所擁有的法學概念就是這些,因此應該做的事情是,理解為什麼我們要發展出這些概念,各該概念要處理什麼問題、能處理什麼問題、涵蓋了哪些利益的考量。所謂的「爭點」,背後隱藏的往往都是這些分析、考量,也就是各位常聽到的「風險分配、利益衡量」。
因此,或許讀者不會在解析中看到筆者直接端出各家見解,但那不意味我們的分析背後悖離各家見解。筆者僅只是希望,學習的過程乃是先經由自己的分析,發現論理、思考的過程所考慮的因素。而非只尋求記憶背誦,某個特定問題,曾經有什麼學者提出什麼看法。
當然,筆者更歡迎讀者能夠對於筆者的分析,形成自己的意見,而不僅是踵隨筆者看法。書中所寫的想法,只是在向各位顯示,筆者是這樣思考的,從來無意認為那是唯一的取徑。面對分崩離析的法治秩序,我們需要更多的思考分析。
張璐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