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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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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國112年甫修正並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已就智慧財產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為一統合性規範。此一法制之變革,坊間至本書出版前暫無相關論著書籍,俞百羽律師及王宗偉律師不揣簡陋,決心拋磚引玉而為天下先;尤其王宗偉律師於撰寫期間因投入過甚,積勞成疾而蒙主寵召,本書可謂其竭盡心力之終極力作。除就智慧財產訴訟之法理進行闡釋,亦列舉相關之程序及實體規範,甚至法院之審理規則,並輔以實際案例,以相當白話之行文方式進行解說。書內附有國家考試相關考題與擬答,以供自行測驗以進行閱讀反饋,相信有助讀者對本法較深度之理解,並能實際運用。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俞百羽
 
  現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台灣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環境法委員會委員
 
王宗偉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研究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
  律師高考及格
  曾從事專利實務工作二十年
 

目錄

出版緣起
自 序
凡 例
沿 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三章 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程序
第四章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程序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附錄一 專利有效性技術分析表之說明與範例
附錄二 專利侵權技術分析表之說明與範例
 

 
紀念王宗偉律師
 
  劍外忽傳收薊北,初聞涕淚滿衣裳;白日放歌須縱酒,青春作伴好還鄉。(杜甫)

  1947年,正值國共內戰炙熱之際,張靈甫將軍率領國軍最精銳的部隊整編74師前往山東剿共,卻遭中共華東野戰軍重重包圍。在此危局,張靈甫將軍不選擇奮力突圍,而選擇將部隊開上當地險要地形孟良崮山頭,以自己為餌,吸引敵軍主力部隊集結,以待援軍反包圍,企圖將敵軍主力一舉殲滅。不料,計畫趕不上變化,援軍始終不能突破共軍防線,無法及時馳援孟良崮。最終整編74師困守孤山,遭共軍全殲,寫下一段可歌可泣的故事。
 
  張靈甫將軍英勇取義,寫下絕命書:「十餘萬之匪向我猛撲,今日戰況更趨惡化,彈盡援絕,水糧俱無。我與仁傑決戰至最後一彈,飲訣成仁,上報國家與領袖,下答人民與部屬。老父來京未見,痛極!望善待之。幼子望養育之。玉玲吾妻,今永訣矣!靈甫絕筆 五月十六日 孟良崮。」
 
  以上故事經名作家倪匡致敬而著有《背叛》一書,有一次在機緣巧合下,我向宗偉兄聊到這件事,沒想到宗偉兄居然能立刻回應,當時我的感覺是,你怎麼連這個都知道!在我所有的朋友裡面,恐怕也只有博學多聞的宗偉兄能夠與我談論這種話題。
 
  時間轉到2024年1月2日,宗偉兄與我約定隔日見面討論本書內容;1月3日,寒風刺骨,我在冷風中等待半小時,宗偉兄仍未至,電話亦聯絡不上,我心想難道是被放鴿子了嗎?只能悻悻然離去。詎料,嗣後竟傳來宗偉兄已仙逝的消息!
 
  震驚!震驚!再震驚!
 
  宗偉兄素懷大志,使人感佩,如今可謂「出師未捷身先捷,長使朋友淚滿襟」。在宗偉兄的告別式上,其胞妹表示宗偉兄是個孤獨的人,與其相熟的牧師更稱宗偉兄有一次去找他,似乎心事重重,但什麼事也不說,於是他們兩人只能拼命地一直呼喊主。
 
  聽到百感交集,讓我不禁當場哽咽。
 
  現今諸多律師「發財擺第一,道德放兩旁」,為了賺錢被公會懲戒或是自身犯罪都在所不惜。終日譁眾取寵,連別人至親往生陷入極度哀痛當中,居然還要趕快發文蹭新聞熱度。
 
  反之,宗偉兄卻以己身之孤獨默默成就諸多著作,這必須要熬過多少個孤寂的夜晚?又有誰能夠理解、體貼?可想見其用功之苦、之勤;總是做一些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正如王瀚興律師所稱「大功不顯,君子不器」;其對近代史之研究,更是我少數可與之暢談的朋友,如今痛失一友,法界亦少了一名天真耿直的人材。世間再無王宗偉。
 
  不捨!不捨!再不捨!
 
  我想凡事均有上天的安排,「只要信是得著的,就必得著」。本書可謂是宗偉律師的絕命書,也是臺灣第一本講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專著,有其指標性的意義,盼稍能告慰宗偉兄及其家人。
 
俞百羽 謹誌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513895
  • 叢書系列:新白話六法系列
  • 規格:平裝 / 344頁 / 14.8 x 21 x 1.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內容連載

│第一章│總 則
 
第1條(立法意旨)
 
為建構專業、妥適及迅速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訴訟制度,保障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法。
 
意義
 
本條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在全球化經貿競爭的時代,因科技不斷推陳創新,所衍生之智慧財產保護,成為各國推動經濟發展與貿易自由化之重要課題,更為國家整體競爭力指標之一。
 
為強化競爭優勢,各國無不致力於研修相關法令與政策,以保護各種智慧財產權益,並發展知識經濟。為建構符合國際趨勢之專業、妥適訴訟制度,迅速解決智慧財產權益紛爭,創造更完善之智慧財產及其相關權益之保護環境,因而制定本法。
 
2007年智慧財產法院設立後,集合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程序於一法院審理,其一目的是為改善本法施行前,智慧財產案件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生訴訟延滯之問題。例如,在過去由普通民事與行政法院依一般訴訟法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時期,常見的延滯訴訟問題,是在專利商標的民事、刑事侵權訴訟當中,被告向主管機關對相關標的之專利提起舉發;商標則以異議評定廢止,爭執其有效性,作為反制原告的武器。
 
相關行政程序落幕後還要繼續打延長賽,進入行政爭訟救濟程序,讓民事訴訟不得不停下、等待行政程序與爭訟的結果。這使得在專利商標的民事、刑事侵權訴訟當中,往往要拖過多年,來回訴訟才有結果,導致當事人之智慧財產權難以及時投入市場,交易價值大幅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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