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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責任與法官造法之理論與實踐

國家責任與法官造法之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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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之特色首先在於釐清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界限,強調損失補償並非以違法或有責為要件,而是歸因於公益特別犧牲之理論,指出從財產權價值到非財產權領域的保障變遷。其二,本書將理論落入具體生活場域:騎樓、公用地役關係、機場回饋金與噪音補償金性質以及國土規劃,提出法律漏洞與法政策修補路徑,展現高度可實務操作性與規範引導力。其三,就文化資產保護之面相,在釋字第813號之意旨下,精確指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獎補代補償之缺陷與問題,進一步主張在古蹟、歷史建築等應當明文規定補償與「完全補償」適用範圍,提出具體建議。最後,本書特別專章以歐洲法院創設成員國國家責任制度為案例,從「比較法」與「法學方法論」說理填補「制定法或法之漏洞」之正當性與界限,將歐陸法操作經驗轉化為我國司法論證之法源。整體而言,本書無疑地兼具學術與實務參考價值。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王服清


  學歷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法學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簡介
  王服清教授長年專精於公法上的國家責任、損失補償以及「法官造法」之理論與實踐。其碩士論文題目為:〈德國「具有徵收效力之侵犯制度」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1995)即以德國國家責任補償體系為核心,為日後研究奠定比較法與制度分析之深厚基礎。博士階段亦延續國家責任法制之研究範疇,聚焦於歐盟法,其德國博士論文題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與德國的國家責任法關係之問題(Die Frage nach dem Verhältnis des gemeinschaftsrechtlichen Instituts der Staatshaftung zum deutschen Staatshaftungsrecht, 2003)。自2003年從德國獲取法學博士返國後,王教授持續以歐陸法為基準,深入探討國家責任與法官造法的理論與實務,且長期深耕學術與實務對話,發表為數可觀的關鍵著作,展現其一貫脈絡與研究影響力。作者對於國家責任議題之學術評析,具有相當之權威性。
 

目錄

第一篇 損失補償與行政救濟
第一章 德國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劃分與競合問題
壹、問題之提出
貳、財產權侵害的國家責任類型
參、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劃分與競合
肆、第一次權利救濟程序的前置主義之行使問題
伍、「特別犧牲理論」成為我國憲法位階之一般法律原則
陸、代結論──吾人嘗試提出另一種的判決論述
第二章 論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原則在行政救濟之實踐問題──無法律,無補償?
壹、問題之提出
貳、從「公用徵收」到「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概念演變
參、我國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原則
肆、行政法上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的劃分與競合
伍、我國司法實務實踐之情形
陸、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之行政爭訟類型爭議
柒、結論與建議
第三章 論土地徵收補償價額之行政訴訟類型爭論
壹、問題提出
貳、補償費公告之性質疑議
參、「異議」、「復議」行政體系內部救濟程序之爭論
肆、補償費訴訟類型之爭論
伍、結論與建議

第二篇 生活環境之國家賠償與補償
第四章 論私人騎樓平整通行管理義務與賠償責任
壹、問題提出
貳、私人騎樓與我國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比較
參、私人騎樓平整義務之爭議
肆、私人騎樓賠償責任之爭議
伍、結論與建議
第五章 論「噪音補償金」、「場站降落費」與「航空站回饋金」之性質與正當性
壹、問題之提出
貳、噪音補償金之性質
參、場站降落費之性質
肆、航空站回饋金之性質
伍、結論

第三篇 文化資產之補償制度
第六章 評析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古蹟指定與其公益犧牲補償之法律漏洞問題
壹、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6年度判字第569號之分析
貳、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徵收補償」之爭議
參、法官造法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
肆、我國「財產權的公益犧牲之補償」之明文規定
伍、代結論──古蹟指定係「應為補償規定」的法律漏洞
第七章 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補償問題之辨證(上)
壹、問題之提出
貳、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補償問題
參、德國國家補償責任之類型
肆、我國憲法特別犧牲理論之發展
伍、結語
第八章 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補償問題之辨證(下)
壹、相當補償與完全補償之爭論
貳、結論
第九章 論德國財產權保障與紀念物保護的關係──對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獎勵或補助措施之省思
壹、問題之提出
貳、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徵收補償」之爭議
參、法官造法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
肆、我國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之檢視 
伍、 代結論──文資法中之古蹟指定係「應為補償規定」的法律漏洞,不同於獎勵或補助措施

第四篇 國土規劃之補償爭議
第十章 論國土計畫法下農地的公益義務與財產保護之衡平解決──以雲林縣為例
壹、農業權之簡介
貳、土地之特別犧牲應有特別補償
參、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農業大縣之困境
肆、結語
第十一章 國土計畫限制農地使用「特別犧牲」之國家補償義務
壹、問題之提出
貳、雲林縣農地限制使用所產生的實然面問題
參、德國基本法第14條的財產權限制之合憲性要求
肆、法官造法下的「具有徵收效力之侵害」
伍、結論與建議

第五篇 法官造法
第十二章 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以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為例
壹、前言
貳、概述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參、填補歐洲共同體法裡權利救濟體系上之法律漏洞
肆、結論
第十三章 法官造法的新類型──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壹、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
貳、法學方法論的角度
參、評價
第十四章 批判歐洲法院法官造法之正當性?──以歐盟成員國的國家責任制度為例
壹、導論
貳、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之批判
參、批判之回應
肆、代結論──應該正面評價歐洲法院的法官造法

 
 

作者序

  本論文集所探討者,乃當代公法秩序中極具張力與爭議性的兩大核心議題:特別犧牲補償制度之理論與實踐,以及法官造法在國家責任(賠償)制度發展中的角色與界限。

  隨著國家治理機能日益擴張,行政措施對人民基本權利的影響亦日趨頻繁且深遠。如何在公益與個人權利之間取得正當平衡,特別是在缺乏具體法律明文時,是否仍應提供補償,逐漸成為公法理論與實務中的重大課題。國家責任制度之設計,不僅關係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與平等原則,亦牽涉法治國家理念下,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

  第一篇至第四篇所收錄的十一章論文(特別犧牲補償),涵蓋從土地徵收、文化資產保存、交通噪音與空間使用限制等生活層面的具體案例,到德國法與我國制度之比較分析,並進一步回應實務中補償法理運用的困境與法制缺漏。藉此研究,筆者意圖呈現補償概念從社會義務的「消極忍受」轉向特別犧牲的「積極立法」(法定補償)的制度演變,並試圖在現行法秩序與憲法保障之間勾勒出補償義務的輪廓。

  第五篇則聚焦於歐洲法院判例中所展現的司法創制功能(法官造法),並對其正當性與制度邊界提出反思。從歐盟成員國國家責任(賠償)制度的確立與變化為例,我國亦可觀察到類似趨勢:當立法空白無法及時回應社會變遷,司法機關是否應主動「填補漏洞」?此一問題,關涉憲政體制中權力分立與法治國理念的衝突與融合。

  本書所收錄之十四章學術論文,依主題分為五篇,並依原始發表時間由新而舊編排,使讀者得以觀察學理演進的軌跡。章中部分論述涉及實務判決與具體個案,亦有涉及立法建議或制度設計之分析,期望能為學界研究者、實務工作者以及政策制定者提供思考的觸媒。

  筆者長期關注國家責任制度發展,尤其重視特別犧牲補償法理論與法官造法賠償法理之本土化與憲法解釋的系統建構。願本書能為我國國家責任與法官造法之學理發展,提供一份有系統的整理與觀點貢獻。本書感謝鄭福涼同學與洪郁慈同學的協助校稿。

王服清
 

詳細資料

  • ISBN:9786264239486
  • 規格:平裝 / 472頁 / 17 x 23 x 2.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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