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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匯覽三編(全4冊)

刑案匯覽三編(全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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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為中國古代篇幅最大、涉及范圍最廣、分類最為詳細的案例編纂類圖書,由任職刑部兩代老吏歷時數十年精心編纂,具備的史料價值是彌足珍貴的。

中國是世界上最偉大的文明古國之一。每每提起中國豐富 的文化史料,人們總會用「汗牛充棟」、「浩如煙海」之類的話語來形容。然而,相比較而言,關於法律案例類的史料典籍卻顯得鳳毛磷角,而且,現存的相關史書中收錄的案例也多半出自於民間傳說、野史記載,編輯重點多半注重突出案情的詭怪陸離、法官偵破斷案技術之高超卓絕。這些生動的案例匯編為我們了解古代司法狀況提供了一個不可多得的視角。但是,歷史的發展是立體的、多側面的,還原歷史面貌的必然途徑是必須依賴和建立在最為科學、真實、准確的史料基礎之上,在這一點上,官方史料所起的作用無疑是野史、傳說所無可替代的。有清以前,古代官方司法檔案都未保存下來,從此意義上講,作為中國古代篇幅最大、涉及范圍最廣、分類最為詳細的案例編纂類圖書,由任職刑部兩代老吏歷時數十年精心編纂而成的《刑案匯覽三編》所具備的史料價值是彌足珍貴的。

《刑案匯覽三編》含《刑案匯覽》及《續增刑案匯覽》、《新增刑案匯覽》三種。其中《刑案匯覽》六十卷,《續增刑案匯覽》十六卷,編輯者皆系祝慶祺、鮑書芸,收錄1736年(乾隆元年)至1834年(道光十四年)的案例約5600余件,
《新增刑案匯覽》十六卷,編輯者潘文舫、徐諫荃,收錄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至1885年(光緒十一年)的案例約300
余件。合計共收錄案例7600余件。

《刑案匯覽》自其問世以後,便一直成為古今中外法學家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要資料。近代著名法學家沈家本稱贊該書的價值說:「《匯覽》一書,固所以尋繹前人之成說以為要歸,參考舊日之案情以為依據者也。」美國著名漢學家布迪、莫里斯稱《刑案匯覽》為「所有中文案例匯編中篇幅最大、內容也最為精良」的作品,並從中精心選出190個案例,譯成英文,二人據此著成的《中華帝國的法律》一書成為國外學者研究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傑作。

為了進一步服務於我國法制現代化建設,整理和普及優秀的典籍著作,此次我社特出版簡體橫排本《刑案匯覽三編》,以饗讀者。
 

目錄

刑案匯覽三編(一)
刑案匯覽序
刑案匯覽凡例
刑案匯覽卷一
贖刑
應議者犯罪
職官有犯
犯罪免發遣
流囚家屬
常赦所不原
刑案匯覽卷二
犯罪存留養親
刑案匯覽三
犯罪存留養親
工樂戶及婦人犯罪
徒流人又犯罪
刑案匯覽卷四
老小廢疾收贖
給沒贓物
犯罪自首
刑案匯覽卷五
二罪俱發以重論
犯罪共逃
共犯罪分首從
犯罪事發在逃
親屬相為容隱
刑案匯覽卷六
本條別有罪名
徒流遷徙地方
刑案匯覽卷七
官員襲蔭
濫設官吏
貢舉非其人
舉用有過官吏
交結近侍官員
上言大臣德政
講讀律令
制書有違
棄毀制書印信
官文書稽程
增減官文書
人戶以籍為定
立嫡子違法
收留迷失子女
踏檢災傷田糧
盜賣田宅
任所置買田宅
擅食田園瓜果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逐婿嫁女
居喪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刑案匯覽卷八
┅┅
 

談及清代成文法的編纂及各項法律制度的完型,不能不說到乾隆朝所取得的成就。《清史稿·刑法志》稱「高宗運際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就是對這種成就的肯定。乾隆五年,正值而立之年的弘歷頒行了由他親自厘定的《大清律例》,從而為清初以來近百年的修律活動畫上了句號。這部「一定不易之成法」(薛允升《讀例存疑》「總論」)既是中國傳統法典中最完備的集大成者,又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部刑法典。18年後,《大清會典》及其《則例》頒行,又為清代,也為中國封建社會的行政立法,樹立了那個時代無法攀越的新高度。
然而,18世紀的中國,在盛世光環的籠罩下,又是盛極
轉衰的重要轉折時期。人口的壓力,城市手工業者的集體罷工「叫歇」、數萬十數萬礦冶「佣工」的罷采;抗糧抗稅抗
官案的此伏彼起,以及下層社會的秘密結社,民間宗教的滲
透;統治陣營中普遍蔓延的官商合流、金錢萬能、商品拜物教以及由此而加劇的吏治腐敗;裹挾歐風西雨的傳教士的登陸中土,讓統治者大感頭痛的商欠案,以及中外法律的沖突的長現,等等,都在乾隆時代凸顯出來。
在時代的激盪中,弘歷沒有聽任法律處於無所作為的尷尬地位,他要讓權力這個萬能的附庸發揮無所不在的力量。他也沒有固守儒家傳統的「法約刑簡」理念,而是著意發揮這個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工具的作用。最基本的對策就是增加例文。所謂「以萬變不齊之情,欲御以萬變不齊之例」(《清史稿·刑法志一》)。據統計,康熙初的舊例為321條,至康熙六十一年,新增例僅為115條,兩項相加為436條。雍正三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為824條,至乾隆五年的《大清律例》,例文為1049條,至乾隆三十三年增加到1456條,28年間增長407條,年均增例14.5條。乾隆四十三年為1508條。乾隆六十年的例文數目不詳,但推斷當在1600條左右。又據同治九年例文1892條計(這是迄今所見的清代例文最高數字的記載),似乎可以說,在清朝人關後君臨全國的268年間,扣除舊例,約有半數以上的例文是在乾隆六十年間制定的。
乾隆年間例文的大量增修,一方面是為了彌補律文的疏
簡,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法操自上,嚴格限制法司的「自由裁量權」。因為律文是「萬世之法」(袁枚《答金震方先生問律例書》,《小倉山房文集》卷十五),具有「有倫有要」、「若網在綱」的特點,但同時由於它疏闊、簡略,難以涵蓋情偽萬端,以致許多案件不能據此審斷。這就是例文「踵事彌增」,有不可遏止之勢的根本原因(《讀例存疑》序文)。
例文的大量增修,當時就引起不少詬病。學者袁枚譏之為「以死法待活人」,稱「若必欲設數萬條成例,待數萬人行事而迎合之,是以死法待生人,而天下事付傀儡胥吏而有余」。由於沒有大量例文的增修,遂使司法審判權潛移至各級法司,他們可以根據律文的不足「自由裁量」,這當然是「性矜明察』』的乾隆皇帝所不允許的。他要求各級法司「不得稍存畸重畸輕之見」,尤其不允許有所「權度」(《清高宗實錄》卷七一八)。但例文無論怎樣增加,也不能適應「世情萬變」的社會需要。而且,「吏胥專例」,對法條的解釋權與其說是操之在上,不如說操之各級法司的胥吏之手。其客觀效果似乎走向了反面,「法欲密而轉疏,義求明而反晦」(《讀例存疑》序文)。
事實上,如果把清代的例理解為一種判例法,比起以往朝代,不足兩千條的例文不可謂多。尤其是乾隆以後的百年間,例文增加並不多,而社會轉型的匆匆步履已將法律滯後的現實推向極端。這期間,隨著司法權的下移,大量的成案被稱引比附,並大有代例而行的趨向。這是清代法律遞嬗中又一大樞機。
本來,就單一的例、案而言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互為取代的。《刑法志》稱「乾隆一朝纂修(例)八九次,而,改變舊例及因案增設者為獨多」。因為例帶有「一時之事」、「因時制宜』,的性質,由此它的刪改增修就是不可避免的,而采案人例或以案破例是通常的兩種形式。
......
 

詳細資料

  • ISBN:7530002295
  • 規格:普通級 / 初版
  • 出版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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