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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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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的最大特色是通過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和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關于法條。本書既保證了主體法的完整性,又強調了重點法條。同時,根據指定的《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逐條穿插相關司法解釋,將屬于某一知識.點的相關法條和司法解釋都列在一起。以盜竊罪為例,在刑法典第264條後,以相關法條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盜竊罪處理的第196條第3款、第210條第1款、第253條第2款、第265條,還將有關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和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盜竊罪內容的相應條文也列在盜竊罪的知識點下,這樣,有關盜竊罪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就非常全面,掌握起來非常方便,對考試用處很大。

  二、關于命題題眼。本書對各部門法各章的歷年考.點及其分值進行統計,並在此基礎上對重要條款的考點、命題的題眼和角度進行分析。對某一重點法條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考點進行分解並分析。指出法條的題眼,這樣既可以從多個方面掌握該法條的內容,又可以掌握該法條的命題角度,真正提高應試水平。

  三、關于歷年試題。本書在逐條進行考點、命題題眼分析的同時,將涉及的歷年試題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據某一試題涉及的主要考點將其列到考點剖析中的某一相應考點之後。這樣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該知識點的重要程度和歷年考試情況,更重要的是可以幫助考生通過試題來理解該知識點,掌握該知識點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題方法。這里順便提一下歷年試題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試真題對準備托福考試的重要性一樣,司法考試歷年試題對于復習、準備司法考試也十分重要。研究歷年試題不僅能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和發展趨勢,還可幫助我們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條的內容;另外,試題的重復性在司法考試中客觀存在,有些題是以前題目的完全再現,有些題只不過是將以前的試題稍加改造而已,這一點通過本書對歷年試題的總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來。

  四、關于強化模擬題。參照司法考試的要求、特點,對重點法條的考點(尤其是尚未考過的考點)編寫相應的強化模擬題,通過反復的有針對性的演練。達到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五、關于編寫人員。本書的作者都為相應部門法專業的法學博士,並且都以高分通過司法考試,具有較系統的成功經驗和司法考試輔導經驗。

  六、關于實際效果。本套叢書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後,獲得了廣大考生的認可與信任。許多考生認為,法條、命題題眼、歷年試題與強化模擬題四位一體的編寫模式符合司法考試的特點.貼近實戰的要求,開闢了一條正確、有效的以法條為中心的復習和應試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試也驗證了“一本通”編寫模式和內容的成功。
 

目錄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 審計機權限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章 對存款人的保護
  第四章 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
  第三條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平等、自願、有償、誠信原則】
 第五條 【遵守法律原則】
 第六條 【分業經營、管理原則】
 第七條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證券業協會】
 第九條 【審計監督】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十條 【證券發行的核準或審批、公開發行】
 第十一條 【保薦人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文件】
 第十三條 【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第十四條 【新股發行的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 【資金用途】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
 第十八條 【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第十九條 【申請文件的格式及報送方式】
 第二十條 【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預先披露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 【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核準或審批】
 第二十四條 【核準或審批期限】
 第二十五條 【證券發行申請公開】
 第二十六條 【已核準決定的撤銷】
 第二十七條 【風險自負原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承銷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自主選擇承銷公司】
   第三十條 【證券承銷協議內容】
   第三十一條 【承銷證券公司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承銷團】
   第三十三條 【承銷期限】
   第三十四條 【溢價發行價格的確定】
   第三十五條 【代銷方式發行的失敗】
 第三十六條 【承銷證券公司的報告與備案】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可交易證券的範圍】
  第三十八條 【限制性交易的期限】
  第三十九條 【交易場所】
  第四十條 【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條 【交易形式】
  第四十二條 【現貨和其他方式交易】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等持有、買賣、受贈股票的禁止】
   第四十四條 【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中介組織人員股票買賣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收費】
   第四十七條 【在法定禁止交易的期限交易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 【股票上市核準】
   第四十九條 【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票上市條件】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的股票上市】
   第五十二條 【上市申請文件】
   第五十三條 【上市交易申請文件的公開】
   第五十四條 【特別事項公告】
   第五十五條 【暫停上市】
   第五十六條 【終止上市】
   第五十七條 【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
   第五十八條 【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的文件】
   第五十九條 【債券上市申請文件的公開】
   第六十條 【上市資格暫停】
   第六十一條 【上市資格終止】
   第六十二條 【申請復核】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六十三條 【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四條 【證券發行文件公開】
   第六十五條 【中期報告】
   第六十六條 【年度報告】
   第六十七條 【重大事件公告】
   第六十八條 【特定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 【虛假信息的責任】
   第七十條 【公開方式】
   第七十一條 【對信息公開的監督】
   第七十二條 【暫停或者終止上市資格的公告和備案】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七十三條 【內幕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四條 【知情人員的範圍】
   第七十五條 【內幕信息的範圍】
   第七十六條 【內幕信息利用的禁止】
    第七十七條 【操縱證券交易的禁止】
    第七十八條 【虛假信息編造、傳播的禁止】
  第七十九條 【欺詐行為的禁止】
  第八十條 【賬戶的管理】
  第八十一條 【入市資金渠道】
  第八十二條 【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的禁止】
  第八十三條 【國有企業買賣股票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對禁止交易行為的報告義務】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八十五條 【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
    第八十六條 【上市公司收購報告和公告】
    第八十七條 【書面報告和公告的內容】
    第八十八條 【收購要約的發出】
    第八十九條 【收購報告書的報送】
    第九十條 【收購要約的公告和期限】
  第九十一條 【收購要約撤回的限制】
    第九十二條 【收購條件的適用對象】
  第九十三條 【要約收購的限制】
  第九十四條 【協議收購的方式及公告】
  第九十五條 【臨時委托保管股票】
  第九十六條 【協議收購要約的發出】
  第九十七條 【終止上市和應當收購】
  第九十八條 【12個月內禁止轉讓】
  第九十九條 【股票更換】
  第一百條 【收購情況報告及公告】
  第一百零一條 【國有股份收購的批準】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所的性質和職能】
  第一百零三條 【證券交易所章程】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交易所名稱】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交易所收入支配】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不得擔任負責人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條 【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的禁止】
  第一百一十條 【交易所會員資格】
  第一百一十一條 【委托交易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交易申報與證券過戶登記】
  第一百一十三條 【證券交易行情的公布】
  第一百一十四條 【技術性停牌和臨時停市】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異常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條 【風險基金】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專用賬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管理規章和業務規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回避】
  第一百二十條 【交易結果恆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交易規則的責任】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的審批】
  第一百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的形式】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的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
  第一百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的名稱】
  第一百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一百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的設立審批】
  第一百二十九條 【須批準事項】
  第一百三十條 【風險指標的控制】
  第一百三十一條 【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禁止】
  第一百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禁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兼職禁止】
  第一百三十四條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交易風險準備金】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百三十七條 【自營業務的名義】
  第一百三十八條 【自主經營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交易結算資金】
  第一百四十條 【證券買賣委托書】
  第一百四十一條 【證券代理買賣】
  第一百四十二條 【融資及融券交易】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全權委托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四條 【收益承諾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五條 【私下接受委托的禁止】
  第一百四十六條 【職務行為的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資料保管】
  第一百四十八條 【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的提供】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計、評估】
  第一百五十條  【淨資本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五十一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五十二條 【特定人員失職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的法律後果】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特定期間對特定人員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五十六條 【設立條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職能】
  第一百五十八條 【運營方式及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條 【證券存管】
  第一百六十條 【登記結算機構的義務】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保證業務正常進行的措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 【原始憑證的保管】
  第一百六十三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專項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條 【解散】
  第一百六十六條 【證券賬戶的開立】
  第一百六十七條 【淨額結算服務】
  第一百六十八條 【清算交收賬戶】
   第八章 證券服務機構
  第一百六十九條 【證券服務機構的種類】
  第一百七十條 【證券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條件】
  第一百七十一條 【禁止行為】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服務費用的收取】
  第一百七十三條 【按規則出具文件】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一百七十四條 【證券業協會的性質】
  第一百七十五條 【章程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 【協會職責】
  第一百七十七條 【理事會】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百七十八條 【設定目的】
  第一百七十九條 【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第一百八十條 【有權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八十一條 【出示證件及文書】
  第一百八十二條 【禁止行為】
  第一百八十三條 【被檢查、調查人的義務】
  第一百八十四條 【制度及結果公開】
  第一百八十五條 【信息共享及配合義務】
  第一百八十六條 【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任職的禁止】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擅自發行證券的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 【欺詐發行證券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擅自承銷或買賣證券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一條 【違法承銷證券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保薦人的違法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違法信息披露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四條 【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五條 【特定人員違法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六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七條 【擅自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八條 【聘任不合格從業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任】
  第二百條 【證券欺詐的責任】
  第二百零一條 【中介機構及人員買賣股票的責任】
  第二百零二條 【內幕交易的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任】
  第二百零四條 【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 【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法人以個人名義買賣證券的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從事自營業務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條 【違背客戶委托交易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未委托進行交易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二條 【接受全權委托、收益承諾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 【違反程序收購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四條 【利用收購侵害合法權益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私下接受委托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經營非上市證券交易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七條 【連續停業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 【擅自進行有關事項的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越權行為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條 【混合操作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騙取許可證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二條 【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資料虛假的責任;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失職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違法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保存文件、資料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六條 【擅自設立或違法經營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八條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違法審核的責任】
  第二百三十條 【阻礙監督管理的責任】
  第二百三十一條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民事賠償優先】
  第二百三十三條 【證券市場禁入】
  第二百三十四條 【沒收所得及罰款上繳國庫】
  第二百三十五條 【復議或訴訟】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百三十六條 【對本法施行前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七條 【繳納審核費用】
  第二百三十八條 【境外上市或者交易的批準】
  第二百三十九條 【特殊股票法律適用的例外】
  第二百四十條 【施行時間】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不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才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知識產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詳細資料

  • ISBN:9787503689468
  • 規格:平裝 / 290頁 / 21 x 14.8 x 1.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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