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談起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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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談起 (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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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講座重點說明 ▇ 課程簡介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在理論與實務上均甚為重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一案,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六次,特別值得重視;尤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於司法實務上首次提出「在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範圍僅有部分基地之情形,所謂同樣條件,係指實質相同」的見解,已被其他判決引用,頗具影響力。主講者研究優先承買權多年,於本課程講授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談起,並融入其他最新最高法院見解。習法者與從事實務工作者可經由本課程,知悉最新最高法院見解。 課程大綱 壹、本件原審更五審判決的基本事實認定與法律見解 貳、此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基本見解 參、分析 一、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立法目的與解釋適用方針 二、基地承租人先買權規定增訂前所定租約是否適用該規定 三、違章建築有無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適用 四、承租範圍內的空地是否為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 五、僅承租基地一部分之人行使先買權的購買客體 六、同樣條件是否指實質相同的相關問題 七、基地承租人得否請求買受人辦理系爭特定部分土地分割登記 八、基地承租人之一行使先買權是否應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 九、事後合意變更基地承租人先買權的客體範圍 ※本課程不另提供紙本教材,僅有電子講義。

作者介紹

黃健彰 老師 現職: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兼法制與政策群組召集人。 經歷:曾為律師學院不動產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 著作: 1.獨著「不動產優先購買權總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與優先購買權」、「不動產利用關係上的優先購買權」、「承攬人抵押權」、「法定優先受償權」、「不動產登記」等書。 2.合著「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實體法與程序法」等書。

目錄

詳細資料

  • 規格:普通級
  • 出版地:台灣
  • 檔案格式:影片 (MP4)
  • 檔案大小:1,951.45 MB
  • 是否有附加檔案:有,購買後請至會員專區→影音書課程講義,另行下載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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