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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菜 抵達之後,不管是進到餐廳或回到家,我們得選擇吃什麼。在餐廳,這很簡單:我們瀏覽菜單然後做決定。可是在家裡,我們先選擇,然後買菜和做決定。在朋友家這個有風險的地方,我們只能祈禱說,他們已經選好了,而且做出好的選擇。(我們也要祈禱,他們會在我們抵達前烹煮好,免得我們看見他們在廚房裡手忙腳亂的恐怖景象。即便手裡有杯紅酒,看著另一個廚子忙活也讓人很難以消受──尤其是他的食物還包著保鮮膜……實在消受不起。) 吃魚還是吃雞?吃紅肉還是不吃?蔬菜要水煮或燉的?要喝些什麼?我們應該多麼在意?如果說抵達關乎的是想望,被應許、被延宕的想望,選擇則始終關乎比較。我們每做一個選擇,都代表另一個選擇被否絕。該選什麼?什麼時候得到?品味是怎麼來的? De gustibus non disputandum est:品味無可爭辯。這句話肯定是我們這年頭依然流傳的拉丁格言裡最熟悉的一句,說不定也是我們還能領略的兩句之一。我們聽到這句話總自以為懂得箇中道理;不必做無謂的爭辯,聳聳肩接受事實:你愛怎麼著就怎麼著,我愛怎麼著就怎麼著……你習慣說馬鈴薯,我習慣說洋芋,要是你愛番茄我愛馬鈴薯呢?那就無須多說,各走各的吧。 當然,接下來我們會想到的,就是我們的爭辯全都關乎品味。我們爭辯音樂上的品味。你比較喜歡誰,鮑勃.狄倫(Bob Dylan)還是瓊妮.蜜雪兒(Joni Mitchell)?是哦?不會吧!每家書店從前都假定──現在也假定──品味具有爭議性。愛音樂的人就愛爭辯:你喜歡誰,披頭四還是滾石?布勒還是綠洲?迪克西蘭爵士還是咆勃爵士?跟所有十五歲少男少女說這不過是個人品味不同罷了,恐怕只會惹火他們,毫無幫助。這當然是個人品味問題──問題是,誰的品味才對? 口號言之鑿鑿,卻明顯與實情不符,這之間的落差讓我想起了我爺爺曾說過的話。他在十二歲那年,從祖國抵達他常說的「這個國家」,英文說得字正腔圓,但不免還是有使用第二語言的人會有的些微困惑和隔閡。年事已高的他曾跟我吐露說,英文裡有個說法他始終搞不懂:「人們說『你不能又要有蛋糕又要吃它』是什麼意思?」他不解地問我。當你有了蛋糕除了吃下它還能如何?有蛋糕和吃蛋糕,不就是同一回事,同一個動作。你有蛋糕不就是把它吃下去。這個關於蛋糕的說法,和關於品味的說法一樣,似乎都是浮誇的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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