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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導遊與領隊概論(2版)(附光碟)

觀光導遊與領隊概論(2版)(附光碟)

  • 作者:林燈燦
  • 出版日期:2013/10/29
內容連載 頁數 1/4
第一節 導遊導論
 
一、導遊的定義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十二款,對導遊人員所下的定義: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人員。
 
同條例第三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導遊人員資格之取得與業務的限制。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雇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前項執業證,應由旅行業(專任)或申請人(特約)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後使用。英文的稱呼為Guide、Tour Guide或Tourist Guide。日本稱ガイド,現在稱通譯案內士。
 
二、導遊的種類
 
依據我國「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導遊人員分專任導遊及特約導遊兩種。
 
(一)專任導遊:指長期受雇於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之人員(「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
 
其執業證應由旅行業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發給專任導遊使用。
 
離職時應將其執業證繳回原受雇之旅行業,於十日內轉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逾期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七條)。
 
(二)特約導遊:指臨時受僱於旅行業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而執行導遊業務之人員(「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
 
其執業證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請領後使用。
 
特約導遊人員轉任為專任導遊人員或停止執行業務時,應將其執業證送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未繳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公告註銷(「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導遊人員執業證分:
 
(一)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領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應依其執業證登載語言別,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相同語言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
 
(二)華語導遊:領取華語導遊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一次,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換發(「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 ,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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