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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文明」與「野蠻」:荷蘭東印度公司對臺灣原住民的認知與地理印象
 
一、前言
 
自哥倫布開啟歐美新航路以來,歐洲世界對異族的想像逐漸納入領土占領、宗教改宗、經濟利益等思維。其中,對土著民族的「去人化」(dehumanization)描述,一般多為實施領土占領、建立殖民社會的前奏。此係藉由自許為導入文明至「蠻荒(wilderness)」領地,並將土著視為非「蠻」(barbarians)即「番」(savages)來合理化其作為。雖然日後孟德斯鳩(Montesquieu)透過階序化的差別分類與社會演化意涵角度,發展出分辨「蠻」與「番」的概念;前者為略具政治組織的草原游牧民族,後者為生活於林野中的採集或狩獵群居團體,以此來分辨文明化程度的差異;並以財產的私有化做為判定兩者差別的準則之一。不過,一般來說,十六、十七世紀的歐洲人,縱使在理性層次上傾向於以其對羅馬法的詮釋──即以私有財產概念的有無來判定對方是否為「文明人」,基本上仍存在著藉由諸如食人(cannibalism)、人祭(human sacrifice)、裸身等社會文化行為來辨別他者的「文明」與否。
 
十七世紀東渡來亞洲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即處於此異族印象論述形成的過程,作為其日後治理當地屬民的律法基石。當時,東印度公司面對臺灣島上的南島語族,係透過地方會議、村社首長、村社戶口調查、年貢及贌社等制度,達成所謂「荷蘭和平」(Pax Hollandica),逐步將南島語族置於其轄下,將臺灣拓展成其轄下第一個領地型殖民地,企圖在島上建立起如後世史家所說的地域型國家(territorial republic)。東印度公司在臺的政令依據,即涵括荷蘭人對當地風俗的掌握與理解。作為行政中心熱蘭遮城腹地的大員灣一帶,為臺灣長官與議會接觸較密集之處,針對當地新港、蕭壠、麻豆、目加溜灣等社的討論,自公司領臺起即成為荷蘭人筆下的福爾摩沙人(Formosans)代表,其風俗習慣,也成為東印度公司的首要參照;不過,荷蘭人在臺灣不同地區的「南島語族經驗」,不盡然與行政中心大員灣一帶的經驗一樣。東印度公司在臺30餘年期間,隨著領地範圍的擴大,接觸的島上人群也愈來愈多,其官員對不同人群的「文明化」程度也有著不同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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