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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相處」
事實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設身處地為對方想的心。
當他對你們的關係提出客訴時,究竟期待你為他做些什麼?
我們要做的並非一味地提出答辯,而是嘗試設身處地為他想,
怎麼做,才是對方想要的?
「妳那天幹嘛那麼說?」
「我哪有?」面對大律師的訊問,我算是難得不心虛的當事人。
「明明就有,我聽了覺得很不舒服。」
律師可以用「明明」當證據嗎?
我當下有幾個選擇——
「請提示證據。」
「你聽錯了,沒有就是沒有。」
「就算我有說,那也是事實。」
「⋯⋯好啦!我下次會注意。」
如果是你,你會選擇哪一種回答方式呢?
家事事件的紛爭中,第一庭一定會排調解,而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會在調解之前,
花很多時間跟客戶溝通,了解我們的當事人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你或許不相信,很多人居然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甚至,連要不要離婚也尚未決定。
所以律師在庭前開會時,都必須要旁敲側擊,猜測當事人深藏在心裡,連自己也沒有去面對的那部分。
而到了調解期日,面對對造,律師也得從他們抖出來的武器中,去猜測對方真正的意圖。
我記得有一次事務所代表當事人與對造協議離婚時,男方一直刁難我們的當事人,
本來講好了監護權歸女方,但他一下說如果女方改嫁,小孩子監護權就自動歸男方;
一下子說要規定女方不可以交男朋友,否則停止給付扶養費。
這兩個約定,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孩子的監護權應該依小孩的利益來決定,一旦約定好了監護權歸屬,
必須要在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才比較有機會改定監護權;
不可能因為這樣的約定,來約束女方是否改嫁,而且這也是
違反公序良俗的。
女方交男朋友,男方就停止給付扶養費更不用說了,就算沒念過法律的人,
光用法律情感判斷,也會覺得哪有這種事;
父親養不養小孩跟母親有沒有新的交往對象肯定是八竿子打不著,
但男方就是鬼打牆似地不肯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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