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閱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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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明白,我的悔罪是違心的,明明無罪可悔。我所做的一切都未違憲。開槍殺人的不是我,而是政府,真正應該對「六.四」血案負刑事責任的是政府,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包括那些士兵)。如果說對「六.四」血案我也應負一份責任,那也決不是刑事責任,而是良心責任,是道德上的自我懺悔。但,事實恰恰相反,我不但承擔了刑事責任,而且主動承認自己犯了刑事罪,自願地寫了《悔罪書》在監視居住證、拘留證、逮捕證上簽了字。現在回想起來,我的悔罪不是違心,而是真誠地說謊,為自我保存而向謊言、騙局和暴力低頭。不論我的內心怎麼想,行為本身最真實。我的悔罪行為就是對真實、對真理、對自我良心、對「六.四」死難者的褻瀆、甚至強姦。在自我保存和堅守真實之間,我選擇了前者,拋棄了後者。
 
我也曾經堅持過、掙扎過,多少次威逼和誘惑我都挺過來了,但是到最後,我還是妥協了,1990年11月份我寫了《悔罪書》。奇怪的是,在決定寫悔罪書之前,內心的掙扎非常激烈、殘酷,而一旦決定寫《悔罪書》了,我反而平靜了、坦然了、理直氣壯了。對,就應該寫,沒有什麼比自由更寶貴。違心又怎麼樣,在中國不是人人都在虛偽中生存嗎?鄧小平不也說過:「永不翻案」,結果還是翻了嗎?當時卡繆在《薛西弗斯的神話》中寫的一段話更堅定了我的悔罪有理。
 
卡繆說:我還從未見過為本體論原因而去死的人。伽利略曾經堅持過重要的科學真理,而一旦他窮困潦倒,就輕易地放棄了自己的主張。從某種意義上講,他做得對。為這個真理遭受火刑是不值得的。地球或大陽哪一個圍繞著另一個轉,從根本上講是無關緊要的。總而言之,這是個微不足道的問題。
 
既然為任何信仰、包括為科學的真理而死都不值得,那我還有什麼要堅守的呢?何況我還不是真心放棄自己的信念,只不過是走走形式,講究一點兒自我保存的策略而已。任何主義的價值都不會超過生命本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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