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五社聯合書展
內容連載 頁數 1/6
1-1員工不斷犯錯、上班處理私事,公司可否予以解僱?

Q:如果銀行僱了這樣的專員,是不是可以依法開除?
.該專員未詳實告知客戶購買連動債之風險,導致客戶虧損,公司因此必須賠償客戶損失;
.上班處理私事,導致成交量僅有同事的一半;
.記帳疏漏,讓同事須花數月修正錯誤,且處理交辦文件錯誤連連。
請選擇:
A 辦事不力又錯誤百出,當然是不能勝任工作,而可以合法開除!
B 這位專員乃是資深員工,雖然小錯不斷,但不能直接開除。
C 為何會出現這些看似不應發生的錯誤,部門主管要找出真正的原因。

→案情摘要及爭議說明
商業銀行v.快退休的專員(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字第50號)

某位任職於銀行即將退休的女性資深專員,因為沒有詳細地為客戶解說購買連動債的風險,讓客戶在不了解風險的情況下,購買了連動債而慘賠。客戶後來提告,導致銀行敗訴而須賠償客戶損失。銀行事後把犯錯的理專記了一大過,並且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員,但分行主管認為她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導致成交量僅及同事的一半,因此考績打為乙等。該專員的弟弟得知後,對此非常不滿,竟然直接打電話來分行辱罵主管。

此外,這位員工擔任櫃員工作期間,不僅處理帳務速度慢吞吞,還發生錯帳,讓分行同仁得花數個月的時間幫忙收尾。而銀行最後不得已把她調去負責處理帳務催收及查封公文,該員工竟然又有九件公文內容出錯。銀行還發覺她私底下與客戶之間有金錢往來,嚴重違反工作規則。

最後,銀行以該員工在連動債事件犯下大錯,且此後依舊犯錯連連、能力又不足,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把她開除。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銀行敗訴,開除違法!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員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如果確實無法勝任,公司是可以依法把他解僱的。只不過,以這個案子發生的幾個事件,法院經過仔細審理後,認為錯在公司,而員工就算犯錯,也是情有可原!公司以專員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藉口,把他開除,並不合法。理由分析如下:

一、員工雖犯錯,公司不可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61 2 3 4 5 6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