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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自一八九五年日本正式將尖閣群島劃入日本領土以來,七十五年期間沒有任何來自台灣與中國有關尖閣群島的主張要求,也沒有相關抗議,儘管日本「和平地」展現國家功能,到了一九七一年的階段,兩國才首度爭奪領土主權,開始展開正式主張與抗議,這般主張在國際法上不具意義。所以,一九七二年台灣進行的將尖閣群島劃入領土的措施與一九九二年中國以領海法進行的領有尖閣群島的宣言等行為,都是在關鍵日期後的國家行為,不會獲准做為證據的(芹田,頁15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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