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自然生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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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馴服荷蘭人(節錄)】

本書試圖採取另一種不同的途徑,起點是再度檢視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本質。儘管所有人都使用「公司」這個標籤稱呼荷蘭東印度公司(本書也同樣採用這個稱號),但這個看似直截了當的名詞卻可能深具誤導性。被人稱為世界第一家跨國企業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確實擁有若干看起來頗為近似現代公司的特徵。不過,很特別的是這家公司還擁有主權能力,而這可是《財星》五百大企業當中最富可敵國的公司也不可能擁有的條件。因此,依循凡固爾(Jurrien van Goor)的說法,對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最貼切的描述,就是稱之為一個混合型組織,成功結合了企業與國家的性質。

這種混合型的本質可以直接追溯到該公司的創立文件:一六○二年的特許狀,尤其是其中的一個條款。在規定這個組織複雜商業結構的一長串枯燥內容當中,第三十五條這項條款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賦予了傳統上由國家獨占的主權權利。這項條款的內容指出:「在好望角以東,但也包括麥哲倫海峽內外,上揭公司得採取尼德蘭聯省共和國國會之名與君主及統治者簽訂協定與合約,亦可建造堡壘與要塞,以及任命總督、武裝部隊、司法官員和其他必要服務的官員,以便保有那些地方並且維持良好的秩序。」如果拆開來看,第三十五條總共描述了三種範圍廣泛的權力:與該公司遇見的任何統治者從事直接外交的權利、擁有(當然也包括部署)軍事部隊的權利,以及對領域獲取控制(藉著建造堡壘與要塞)的權利。這三項強大的力量構成了荷蘭東印度公司與生俱來的權利,而自從其船隻首度出現在亞洲海域以來,該公司就充分運用了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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