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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對自由主義的貢獻當然是多方面的,而它的人性論,卻毫無疑問是它最重要的貢獻之一。必須指出的是:基督教在這方面向來最受一般研究自由主義的學者所強調的是它對人性中的「神靈」(devine spark)和理性的肯定,由這一基本信念,不但進而肯定個人的尊嚴,而且也肯定人類有共同的價值,可以恪遵共同的法則,共營政治社會生活。這些信念和肯定,在歐洲近代初期變成「自然法」的一個重要源頭,而「自然法」對近世自由憲政的重要性則是西洋史上眾所熟知的事實。
可是上面所說的貢獻只代表基督教人性觀中的一面,如前所說,它還有另一面──它的現實性,它的幽暗意識。誠然這幽暗意識對自由主義的促進不似基督教對人性積極的肯定那樣直接,那樣明顯。但是和後者配合起來,也曾對自由主義的推動,發揮不可忽視的功能。這種功能,大略說來,可從基督教的幽暗意識的兩個思想層面去看。
首先,以幽暗意識為出發點,基督教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體現至善的可能,因為人有著根深柢固的墮落性,靠著自己的努力和神的恩寵,人可以得救,但人永遠無法變得完美無缺。這份完美無缺,這份至善,只有神有,而人神之間是有著不可逾越的鴻溝。因此,從基督教看來,人既不可能神化,人世間就不可能有「完人」。這種人性觀,對於西方政治文化有著極重要的後果。我們知道,在基督教以外的一些文化裡,如中國的儒家傳統,希臘的柏拉圖思想,解決政治問題的途徑往往是歸結到追求一個完美的人格作為統治者──這種追求「聖王」和「哲王」的觀念,因為它和幽暗意識相牴觸,在基督教傳統裡,便很難產生。
其次,幽暗意識造成基督教傳統重視客觀法律制度的傾向。人性既然不可靠,權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氾濫成災」。因此,權力變成一種極危險的東西。大致而言,歷史上解決權力問題的途徑可分兩種,一種是希望執掌權力的人,透過內在道德的培養,由一個完美的人格去淨化權力。另一種是求制度上的防範。前面說過,從基督教的人性論出發,很難走上第一種途徑,剩下來自然只有第二種途徑。基督教的思想家,不論新教或舊教,思考人類的政治問題時,常常都能從客觀的法律制度著眼,絕非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