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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

「漢所以能制九州者,文書之力也。」《論衡.別通》

秦漢公文書的文書格式、起草、定稿、抄寫、簽署、副署、封印、存檔、查核、保密、傳送以及正、副本或草稿性質等等問題,受到不少中外學者關注。過去十餘年,我曾作了少許分析,但總覺得還有太多的地方難以捉摸。近年來新材料不斷出土,舊材料也時有較好的圖版刊布,使我們有機會作進一步的探討。本文打算談談其中較令人困擾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

這是一個目前還無法全面解決,卻不能不面對的基本問題。敦煌和居延出土簡牘成千上萬,它們原本絕大部分是漢代邊塞行政裡的公文書和簿籍。就行政作業而言,它們不是正本、底本、副本就是草稿。不適度掌握正、副本和草稿等的特徵以及它們在行政流程中所居的位置,即不易重建當時行政作業的面貌,也就難以深一層認識秦漢官僚行政最基本和最日常的一面。

自王國維開始,早期的研究者已注意到簡牘形制和檢署之制。王國維的《簡牘檢署考》允為開山之作。其後勞榦、陳夢家諸氏續有考察,唯較少措意於簿籍文書的作業程序以及文書正副本或草稿這一類的問題。日本的森鹿三、藤枝晃和永田英正教授大概是最早主張從「古文書學」(diplomatic)的角度去整理和分析居延漢簡原本文書性質的學者。他們加上曾參加森教授研究班的魯惟一(Michael Loewe)、大庭脩以及後來從永田學習的角谷常子等致力於研究漢簡公文書的構成和收發,成為簡牘文書學研究的先驅。1967年魯惟一首先指出公文副本(duplicate copy)的存在。1981年藤枝晃指出以草書所寫的應是草稿。永田英正受其啟發,在分析破城子、地灣和博羅松治出土的送達文書格式後,曾總結性地說既有簿籍送達文書的正式文書,「也就會有其抄本,又有不得不視為正式文書的副本或草稿的東西。」這等於宣告上述遺址,在他看來存在著行政作業上屬於不同性質的簿籍和文書。永田覺得判別公文書的性質,有時很難把握,但限於當時的材料,他基本上接受了藤枝晃的看法,將某些簡牘文書視為底本或草稿。大庭脩則相當全面地考察過漢簡文書裡官吏的署名和副署,並指出正式文書應由發出文書的首長親自簽署。他的看法代表一種對正式文書或文書正本特徵的重要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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