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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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我「被研究」了?
 
杜老師是某國小體育老師,為了自己的碩士論文研究〈兒童動作協調與體適能之相關〉找來校內十六位五、六年級的學生進行腦波實驗,以頭戴式偵測器蒐集、分析學生運動時的腦部反應與行為表現。
 
有些學生說,戴上頭套很可怕;家長則反映,開學後,學校曾發放「鼓勵子女於早自習時段運動」的回函,當時簽同意書是想鼓勵小孩運動,卻讓子女成為「被」實驗的白老鼠。(註1)
 
■問題  杜老師的實驗屬於「人體研究」嗎?
 
■法:依《人體研究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人體研究」是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的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的研究。簡單來說,人體研究就是關於「人體檢體」或「個人資訊」的研究。而同條第二款說明,「人體檢體」是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的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的衍生物質。
 
關於《人體研究法》第四條第一款所指「人體研究」定義,行政院衛生署(101)年衛署年醫字第1010064538 號函:「尚不包括社會行為科學研究(即研究人與外界社會環境接觸時,因人際間的彼此影響產生之交互作用),及人文科學研究(即以觀察、分析、批判社會現象及文化藝術之研究)。」(註2)換句話說,目前《人體研究法》僅適用於生物醫學的研究,不適用於人文社會行為科學的研究。但在實務上,科技部或教育部對於人文社會行為科學研究中涉及以「人」為對象的研究,仍會要求須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答:杜老師透過腦波實驗分析學生運動時腦部反應與行為表現,是對「個人行為資訊」的研究,確實屬於「人體研究」。
 
■學生可以「被研究」嗎?
 
■法:依《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可以作為「人體研究」的研究對象包括胎兒、屍體、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註3)以及研究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者,而沒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也可以為研究對象。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關於人體研究的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研究機構)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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