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了思潮,就應換了腦袋?」以往的法律思潮認為追求股東最大利益是公司的天職也是神聖使命,也就是說公司是以營利(創造利潤)為唯一目的,所以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但晚近來國際法律思潮有所改變,認為公司除以營利為目的外,尚須增進公共利益,做好保護環境,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以及遵守法令、商業倫理,做好公司治理。所以於公司法第1條增設第2項規定:「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要求公司做好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 )使企業能永續經營、環境能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