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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物」之愛*
一九五○年代德國人類學家阿諾德‧蓋倫(Arnold Gehlen, 1904-1976)提出「文化生物」的概念。文化生物的生命不由基因決定,不由情緒或感情做主,也不是由思想來操控。關鍵的影響力來自其他的文化生物。文化生物稱自己為「我」。他們對自己和他人有某種(持續變化的)看法。他們不只扮演#一種#社會角色,而是同時扮演多個。對文化生物而言,在一個人身上可以出現互相矛盾的想法或是對立的感情。這些特質,會讓人與人之間互相吸引或排斥。
愛情之於文化生物,它意味著:「愛慕」、「戀愛」或「愛」不只是間腦裡中腦邊緣系統的內分泌作用,它們也牽涉到個人的自我關係。當我們和伴侶或性伴侶相處時,我們的興趣並非機械的受制於基因的自私傾向,我們玩的是一種社會遊戲,我們透過他人的目光看見自己。我們散發的光芒就像撞球檯上的撞球碰到了檯邊,會從他人的眼光反彈回來。
人類生命有意思的地方在於,無法憑個人或他人的直覺掌控一切。換句話說:我們很少真的知道他人想要什麼。我們被迫參與了一場永無休止的遊戲,也就是詮釋的遊戲。
以「性」為例。外表強壯的公鹿彷彿在對母鹿宣示:我是妳的Mr. Right!而母鹿也能憑本能知道,與這頭公鹿交配是對的選擇。人類的情況就複雜多了。大屁股的美女、寬肩膀的帥哥或許迷人,但笑容不對勁或話不投機,那會澆熄了我們的熱情。何況它根本無法告訴我們,對方在做愛時是否體貼,懂不懂情色的想像和創意,感不感性,有沒有自信。令人跌破眼鏡的情況不勝枚舉。
性在心理學上是個複雜且寬廣的領域。性伴侶眼中所反映出來的我,很可能比我們以為的還要多。性對人類而言幾乎都是令人興奮、值得興奮,或覺得興奮的,如此特殊的性質,肯定與灰伯勞和箭毒蛙所經驗到的大不相同。性能讓我們藉由「撞球檯邊的反彈」來獲得某種「自我經驗」。覺得自己夠不夠有男子氣概或女人味,並不是荷爾蒙的問題。對方的反應、對方的眼神、對方的話語,這些因素的重要性絕不亞於荷爾蒙。
所以,做愛好比打撞球,會有一個「我的形象」從對方那裡彈回來。這是一場藉由「共感」(empathy)才能完成的遊戲。我們毫無保留的奉獻自己給對方,透過這種方式最終贏得的、反射回來的卻也是我們的自我。我們滿足對方的性欲不是出於無我的付出,而是透過「反彈」獲得心理上的滿足。當然,這是指具有撞球檯邊般功能、令人滿意的性愛,不是那種有去無回的#單向#射門遊戲。
在性能力上人類並不是最強的動物,但在性行為上是最有趣的。這要歸功於#文化#;人類在扮演性愛角色時遵循的是藝術法則;他不但在扮演角色,同時也在玩他的角色。
造成這現象最重要的原因是,人類有辦法跟自己的心理(心靈)玩遊戲。一百年前,威廉‧詹姆斯將我區分為「主我」(意識流)與「賓我」(自我),以釐清大腦中共同作用的各種我。一九二○年,弗洛伊德將我劃分為三級:「本我」(Es)、「自我」(Ich)和「超我」(Über-Ich)。晚近的大腦科學家則分出七到九種「我的狀態」,它們在我們的感覺或思想中,彼此互補、滋養、交錯與相疊。從詹姆斯兩個人玩的對弈遊戲(二因論),到了大腦科學家就變成多位玩家(各種「我的狀態」)一起上線的電腦遊戲了。
做愛時,各種「我的狀態」會一起動起來。「身體的我」會因荷爾蒙分泌而出現強烈反應;「作為經驗主體的我」感受到自己進入一種高度興奮的狀態;「傳記的我」(或「紀錄生平的我」)會滿心歡喜的想著,這一刻我與心儀的對象上床了,共同經歷一次親密的接觸;但同時「道德的我」也不斷冒出頭來提醒我,我在做的事情是錯的,因為我或對方或我們兩個都另有固定的伴侶。
總之,「做愛」和「知道自己正在做愛」是兩碼子的事!性愛是一種非常複雜、集各種意念和觀點共同作用的行為。外遇和出軌的魅力之所以無法擋,並不是因為我們在追求最佳基因,或被先天的繁殖衝動牽著鼻子走,而是我們渴望獲得一個全新的自我形象──令人怦然心動、魅力四射;我們渴望跳脫老夫老妻多年相處後,再熟悉不過的刻板形象。
從他人眼中看到正面的自我形象永遠是獲得生命活力的靈丹妙藥。在性愛中、在戀人的眼中得到自我認同,絕對是天底下最值得追求的一件事。性愛如此,愛情又何嘗不是這樣:我們每天最在意的就是,自己在那個特別的人的眼中是怎樣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