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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覺醒與民主自由

個人的覺醒與民主自由

  • 作者:徐訏
  • 出版日期:2016/07/13
內容連載 頁數 1/3
【人的認識與個人主義的基礎】
 
在動物進化的階段中,「我」的自覺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為意識到「我」,才有「我的」之認識。在多數禽類與脊椎動物中,對於牠們所生養的幼小動物之「我的」意識非常明確。不是雜交的禽獸,對於配偶之「我的」意識也非常清楚。許多哺乳類動物在哺乳期間,牠們都可以用嗅覺分別出連人都分不出的,不是牠們所生養的小動物;如果不是牠所生的小動物想鑽著去求食,就會被牠們踢開。這種「我的」血系的認識同與「我的」財產的認識常常聯在一起。牠們的巢穴也不允許別的動物侵占。家畜對於自己飼食器皿也已有「我的」之認識。
  
自然,動物的所覺的「我」與「我的」,同人類所覺的「我」與「我的」不可同日而語。在人類,「我」的意義就完全不同。人類的「我」的自覺,有反省的能力;對於「我」,有理性的認識,即有時可以從外面角度看自己。因文化的進步,「我」的認識也在進步中。至於「我的」範圍,也遠比禽獸要廣;也因文化的進步,愈來愈深化與廣化。
  
這「我」的自覺,發展到抽象的對象時,乃是人類進化階段中的一個大進步。他第一步開始認識他已故的祖先,以祖先的業績為自身的光。第二步認識神,有我的主宰與我的神的想法。
  
動物因為沒有言語,所以是無法產生把人與我看作平等的意念,人類是唯一有這能力的動物。大概就等到言語發達以後,人可能就產生了「人」的認識,這認識對於神的認識相聯系, 人就會想到同一個神以下的人們都是平等的。這同一信仰的人,當時又往往言語相同,他們可以互相交換喜悅、恐懼與痛苦。因此,人可以了解在同言語中生存的人是神所支配下的完全平等的動物;但是對不同信仰,不同言語的人則不是他們所認為平等的。
  
可是這種部落裡的人,因為與外面的人的爭執衝突與戰鬥,為求團結,就有人藉著神的名義,代表了神的權威。於是就產生集合的一種團結,這種團結,可以說是原始的集體。這個集體中,個人一定是屬於集體的一種工具,不是服從,就要表示英雄,處處要意識「我」,用我的意志與力來操縱這個集體,或擊敗敵人,來表示自己的權威,來獲得領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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