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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2 第三部門在台灣的歷史與發展特色

本章從應然的「三部門分工論」和實然的「兩部門對立論」切入台灣非營利部門組織(第三部門、民間社會、社會運動)自1980 年以來近30 年的歷史發展定位、已存貢獻的評估、所具備的特色、與國民黨、民進黨的愛憎關係、以及對2000 年第一次政黨輪替的角色和2008 年第二次政黨輪替以後的走向。

壹、    從「兩部門對立論」到「三部門分工論」

所謂「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是指一個民主社會中,在「第一部門」的政府和「第二部門」的企業之外的所有民間社會組織和結社,所以「第三部門」又可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或可稱為「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NGO 是針對與政府(第一部門)對比,NPO 則是針對企業(第二部門)對比。不論是NGO 或是NPO 所構成的第三部門或民間組織,很明顯的,既不爭取權力,也不累積利潤,而是以創造價值或改良社會為己志(Steinberg and Powell, 2006: 1-10)。

進一步說,第三部門只有在真正的民主國家社會裡才能存在,也才能獲得真正的發展生機條件,畢竟「非政府組織」是在匡正或補足政府的「不是」或「不足」,「非營利組織」則是在「為」企業之「不為」。不民主的國家,政府主宰一切,當然不允許NGO 生存,在那種國家裡,既沒有真正的民間企業,當然也不可能有NPO,所以「三部門分工關係」的論述能夠有意義,既是民主實現的結果之一,更可以說是以民主為前提(Keane, 1988;Schmitter, 1997;Taylor, 1990; Putnam, 1993;Shigetomi, 2002;Schak and Hudson, 2003;Alagappa, 2004;Hsiao, 2006a)。

在追求民主化的過程中,「第三部門」前身之另一化名,即是「民間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CSOs),它就是指那些所有未受政府控制,而能或明或暗主動集結的人民團體,不但是以表達對公共議題的意志而存在,更有企圖去改變國家或政府的作為和政策。所以,「民間社會組織」的冒起,是直接衝著國家或政府而來,以制衡國家和平衡社會和國家的權力關係作為結社目標的「非官方」、「純民間」組織力量;若要理解民主化的進程,以「民間社會組織」和國家(政府)互動和辯證關係為核心的「兩部門對立關係」之論述,就格外有意義,也才能道出民間社會組織對民主貢獻是否為真為偽與是虛是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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