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諮商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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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7 退出直銷公司後可以把組織帶到另一家直銷公司嗎?

A:直銷商不能這麼做。

●範例故事

東吳直銷公司的直銷商魯肅,因為一些嫌隙,對東吳公司懷恨在心,而想要慫恿他在東吳公司的直銷商團隊一起前往西蜀直銷公司,讓東吳公司短少一大筆銷售額,以作為報復。試問:魯肅可以在契約終止後慫恿他所帶領的直銷商跟他一起去西蜀直銷公司嗎?

●說明解析

一般而言,契約終止後,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即不再受契約條款拘束,除非契約對於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關係已早有安排,如問題26的契約終止後競業禁止條款(雖然該條款最後是無效的);然而,在沒有另外透過契約約定的情形下,是否意味著契約當事人在終止契約後,即可為所欲為,例如公布對方的秘密,或是像魯肅一樣,慫恿他所領導的直銷商跟他去別間直銷公司呢?

對於這種情形,可以透過民法學說上所謂的「後契約義務」來處理。民法學說上所稱的「後契約義務」,指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了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的利益,當事人間所負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例如受僱人離職後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等,皆是脫離契約而獨立的,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若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止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與當事人間就契約本身所應該負擔的原給付義務不完全相同。

因此,本案例中的魯肅若於終止契約後,慫恿他所帶領的直銷組織離開東吳直銷公司,跟他一起去西蜀直銷公司,魯肅即有可能違反他與東吳公司間的「後契約義務」,進而要對東吳公司因此損失的利潤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小觀點

1.「後契約義務」雖為民法學說,但已有逐漸被我國法院實務採納的趨勢,前文對於「後契約義務」的定義,即摘自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2.魯肅除了可能因違反「後契約義務」而須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因為他是故意為造成東吳公司的損失而慫恿直銷商離開,因此魯肅同時也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而須付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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