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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鳥盡弓藏?─談「勞動契約繼續性」之問題
小芬在一家法律事務所擔任律師助理,工作能力備受主管肯定,雖然經常要應付律師和當事人的脾氣,但至少是辦公室行政文書作業,沒有業績和外務的壓力,薪水待遇也挺好,對於沒有什麼事業野心的小芬來說,是能兼顧家庭生活又能貼補家用的好工作。
直到有一天,接到所長分機來電,請小芬去他的辦公室一趟。
「小芬,請坐。」所長指向面前的椅子說。
「謝謝所長,是有什麼事情要交代的嗎?」
「事務所感謝你這三年的付出,不過因人事異動的關係,需要請你做到今年年底。」
小芬一聽完所長的話,當場愣住。
「為什麼?是不是我有哪裡做得不好?」小芬問道,努力壓抑著內心的不平與憤怒。
小芬已經在事務所待了三年,最初應徵時,事務所告訴她因為要配合每個律師的習慣,所以律師助理是每年一簽,如果律師有流動,那配合的助理可能就不需要繼續僱用就不會再續約。起初小芬誠惶誠恐、兢兢業業,深怕自己無法勝任工作,但是一年又一年的續約下來,小芬也覺得工作穩定,從沒想過會突然因為約滿不續約而失去工作…
「不是妳做得不好,其實妳的表現一直都很好,也很積極。只是有個事務所很重要的當事人女兒正在找工作,一直再三拜託我,我也是沒辦法,所以…何況我們不是原本就說好每年簽約嗎?」所長臉色略顯無奈,但語氣中仍毫無歉意。
小芬聽到這裡完全明白,不是自己做不好,只是公司想換個人取代自己的職位自己就得乖乖走人,這麼不公平的事情難道自己要默默吞下去嗎?
老派貓變法術
定期、不定期勞動契約,這樣法律的用語,聽起來就令人感到霧煞煞,到底對勞工有什麼影響?簽哪一種對勞工比較有保障?
一、定期、不定期之意義
所謂「定期」勞動契約,意思就是勞動契約是「有期限」的,期限屆滿就當然終止。以勞工的立場來說,就是處於期滿即失業,且不會有資遣費的狀態。
而「不定期」勞動契約,意思就是勞動契約原則上是「沒有期限」的。如果勞雇任一方想要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之「特定事由」才能合法終止,甚至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因此,對於勞工而言,簽署不定期勞動契約對於保有工作飯碗,是相對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