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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息借洋款到對外公債
清代後期,中國進入了李鴻章所說的「三千年未有之變局」,內憂外患不斷。中央應付不及,地方遇事被迫自籌經費。1853年(咸豐三年),太平天國軍隊進逼上海,道台吳健彰緊急向洋商調借一萬三千銀元購買船隻應戰。這樁借款事後獲得朝廷承認。借款金額雖小,卻是個開端,代表故步自封的天朝已走到向洋人伸手借錢的地步。前例既開,從地方到中央,息借洋款的情形就開始普遍起來。
借洋款,除了最初的軍事需要,後來逐漸擴展至交通、郵電、賠款、償債與軍火採購等用途。對中國放款的洋商,主要就是列強所支持設立的銀行、投資公司或貿易商,如英國的匯豐銀行(Hongkong &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中英銀公司(British & Chinese Corporation, Ltd.)和怡和洋行(Jardine, Metheson & Company, Ltd.)、德國德華銀行(Deutsche-Asiatische Bank)、法國東方匯理銀行(Banque de l'Indochine)、比利時比國鐵路電車合股公司(la Compagnie Gééale de Chemins de Fer et de Tramways en Chine)、俄國道勝銀行(Russo-Chinese Bank,1909年後改名Russo-Asiatic Bank)及日本橫濱正金銀行(Yokohama Specie Bank, Ltd.)等。除了追逐自身利潤外,這些洋商也聽命於本國政府,成為對華政策的工具。
列強以放款作為影響與控制中國政府的重要手段,因此無不軟硬兼施,用盡方法爭取中國政府的借款合同。
不過,即使帶著背後的政治企圖,洋商也不會讓自己的資金冒險。他們勇於提供借款的原因,就在於中國政府可以提供充分且安全無虞的擔保。此一擔保,就是海關關稅。
海關關稅是中國各口岸被迫開放後新增的稅收;自開徵以來,金額不斷成長。自1861年的五百五十二萬餘海關兩,增加到1910年三千五百三十四萬餘海關兩,五十年間成長超過六倍,貢獻全國稅收約三成比例。
此外,中國海關稅務,在天津條約簽字後,即由外國代管,從北京的總稅務司到各通商口岸的稅務司,全由洋人擔任。因帶有洋務的性質,此一機構被劃歸總理事務衙門轄下,並不隸屬戶部。相較於中國的其他稅收,關稅的來源充足、透明度高,又不受干涉。以關稅償債或擔保,就不必擔心倒帳風險,因此,甚受洋人信賴。
多年下來,息借洋款,形成以關稅擔保或抵償的慣例。海關監督逐年逐月出具的「印票」備償,並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還款後,再按月、按年一一摯回。這些印票,就是加蓋海關關防、可直接抵充關稅的執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