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小說大展_領券
從國際法看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從國際法看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 作者:劉滌宏
  • 出版日期:2018/01/26
內容連載 頁數 1/9
【第二章  台灣在中華民國名下的國際人格】

如上所述,台灣三大政黨都是在中華民國的法統下主張維持現狀,唯一的分別是民進黨在其台獨黨綱及《台灣前途決議文》的台獨思想指導下,希望從目前分治的現實出發,漸進式將台灣引向獨立建國的分離之路,而國、親兩黨則主張通過一定的進程最終成為一個統一的中國。

中共當局則認為1949年起中華民國已是歷史名詞,中國在國際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均應由其繼承,包括對台灣的主權在內。是否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際人格早已喪失?這可以按照現代國際法的原則來衡量一下。

一 國家的構成要素

根據1933年關於國家權利與義務的烏京蒙特維多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上的人格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人民;
必須有人民定居的土地(領土);
必須有一個政府;
有與其他國家發生關係的能力。

⊙人民

人民最簡單的定義就是在某一國家領土範圍內一群人的總和,而這人群又處於該國命令及強制力之下。通常人民又常理解為具有公民權的國民。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目前統計,台澎金馬總人口約在兩千三百萬左右(不到全中國人民的百分之二)。按1992年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顯然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自由進出台灣地區(第十條),沒有公民權(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及組織政黨,必須在台灣地區設籍滿十年,但同條例第16及17條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或居留的限制極嚴。另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只限「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此外,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看來香港及澳門居民也均非中華民國國民。

大陸當局在一個中國的大前提下,則視台灣居民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一般說來,台灣方面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限制頗多,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並沒有中華民國國籍,明顯表示兩岸關係是兩個互不隸屬的政治實體之間的關係。
9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