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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魚吞餌※

【訟師】景世春

【原文】

[起因]

洛陽邑紳楊鼎年,以武舉起家,為富不仁,與訟師景世春結怨,積不能解。景設計認流丐某為弟,給美衣食。時楊方以放債重利為務,景陰令流丐某借之,至期不償。楊無術,怒極令豪奴毆之竟死。景乃具稟訟於縣,縣就大辟焉。

[稟文]  

〈為憐死剖冤事〉

痛弟景世香於某日以事赴戚友,途出楊鼎年家門前,忽被楊氏豪怒喝令,群輩將弟世香拽入室,索債綑打。遍體鱗傷,鞭痕血染,慘不忍觀。葡蔔歸家,飲恨長逝。楊某聞訊恐懼,亟倩鄰某封銀百兩買息。切思錢債情輕,人命律重,因債戕命,賄滅艱甘。叩天檢明正法,哀哀上呈。

原書編者評語  詞嚴理正,無可假避,楊鼎年於是不得不死。心術固不仁,然用以懲奸訾惡,亦復可取。

【案情大要】

景世春與楊鼎年結怨。景知道楊以放高利貸謀取暴利,於是假認遊民景世香為弟,並唆使世香向楊借錢不還。楊索債不成,打死世香,世春再藉題發揮,告死楊鼎年。

◎現代法律人說……

景世春與楊鼎年有嫌隙,想要把楊一舉扳倒,讓他永無翻身之日。於是利用遊民假意借了楊的高利貸不還,逼使楊出手殺人;景之用心險惡叫人不寒而慄。以今日法律觀點視之,本案有以下四個重點:

一、楊鼎年涉犯重利罪

重利行為歷史悠久,中國早在春秋末年戰國初年,天子的封土開始因為商業行為趨向私有化、大量資本集中在少數人之後即頻繁發生。《戰國策•齊策》中的著名篇章〈馮諼客孟嘗君〉裡,馮諼幫孟嘗君收買人心,撕毀孟嘗君放給封地居民高利貸的借據;故事中的孟嘗君私下放貸即為一例。大地主常趁官府課徵稅賦急猛之時,放高利貸予無力償還之農民。農民無奈只能出賣田地,變相增長大地主之氣焰。

所謂重利,今有明文,按臺灣《刑法》第三四四條重利罪規定: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刑法》第三四四條之一的加重重利罪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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