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小說大展_領券
刑事訴訟法關鍵選擇(6版)

刑事訴訟法關鍵選擇(6版)

內容連載 頁數 1/2
Chapter 5 強制處分
 
強制處分向來為刑事訴訟法重點中的重點,也是考場的兵家必爭之地,但其實基本觀念是相通的,請讀者務必掌握。強制處分之定位,實際上就是刑事訴訟上的基本權干預,這樣來理解,我們就能知道,並非只有有形的強制力(如搜索、扣押)才是強制處分,只要涉及到基本權干預就可稱之為強制處分(例如熱顯式掃描、監聽),並且也因此帶出了形式合憲性及實質合憲性等要求。
 
此外,強制處分的主體,也就是由誰來決定強制處分的實施,也是個重要的問題點。通常而言,在立法模式上,伴隨著干預基本權的強度的不同,會設計不同的決定機關相因應。就我國而言,現行的模式有:法官決定模式(包括絕對法官保留及相對法官保留)、偵審二分法模式(偵查中檢察官決定;審判中法官決定)。至於具體的設計,以下將分別介紹。
 
現行法下所規定的強制處分,依順序排列,分別為傳喚及通知(刑訴§§71∼74)、拘提及逮捕(刑訴§§75∼93-1)、羈押(刑訴§§101∼121)、搜索及扣押(刑訴§§122∼153)、鑑定留置與身體檢查處分(刑訴§§203∼205-2)、通訊監察(請參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條文)等。
 
壹、傳喚
 
一、意義
 
傳喚係命一定之訴訟關係人於一定時日至特定處所應訊,係對人之強制處分。
 
二、決定機關
 
採二分模式,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決定,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決定(刑訴§71 Ⅳ)。
 
三、方式
 
1 原則:採書面要式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1.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2. 案由。3. 應到之日、時、處所。4.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刑訴§71 Ⅰ、Ⅱ、Ⅲ)。
 
2 例外:於以下兩種情形,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刑訴§72)
 
1.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
 
2. 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
21 2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