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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麼是社會事實
 
在開始探討什麼是適合研究社會事實的方法之前,首先要知道什麼是我們所說的社會事實。
 
因為人們所使用的「社會事實」這個術語很不準確,所以釐清這個問題尤為必要。人們通常用這個術語來表示社會內部發生的幾乎所有的現象,只要它們泛泛地代表著些許社會利益。但這麼一來,可以說沒有一件人間的事情不可稱為社會事實了。每個人都要飲食、起居和思考,而社會對這些機能的正常運行都得關心。如果說這些都是社會事實,則社會學就沒有自己固有的研究對象了,而且社會學的研究領域也就與生物學和心理學的研究領域沒有區別了。
 
但實際上,任何社會都存在著一定的因自身的明顯特徵而有別於其他自然科學所研究的對象的現象群。
 
當我盡兄弟、丈夫或公民的義務時,當我履行自己訂立的契約時,我就盡到了法律和道德在我的自身和我的行為之外所規定的義務。即使我認為這些義務符合我自己的感情,從內心承認它們是實在的,也不能使這種實在性不是客觀的,因為這些義務不是我自己創造的,而是教育讓我接受的。何況,我們往往不知道自己承擔的義務的細節,而為了了解它們,就不得不去查閱法典和請教權威的法典解釋者呢!這如同宗教信仰和宗教儀式,信徒一生下來就為他們完全準備好了一樣。既然在信徒出生之前,宗教信仰和宗教儀式就已經存在,這就說明它們是存在於信徒之身外的。我表達思想時使用的符號系統,我還債時利用的貨幣制度,我在商業往來中使用的信用手段,我在職業活動中遵行的慣例等等,都是不以我在這些方面的意志為轉移而獨立發揮作用的。假如以構成社會的全體成員中的每個人為例,則上述的一切可再現於每個人身上。也就是說,從這裡可以看到具有存在於個人意識之外的這種明顯屬性的行為方式、思維方式和感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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