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翻譯文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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繪畫與標記

首先,我需要在此釐清我所說的繪畫之意;我想說明的是:它是繪畫,而不是「圖像」或一般所說的「藝術」。關於「圖像」的論點可延伸至二維或三維的作品,亦可擴展到機械複製的相似物和手工製品。「藝術」是一門終須歸功於亞里斯多德的一個範疇,包含繪畫、雕塑、戲劇和詩歌都在他對於模仿的定義下。而至於「繪畫」可能同時介於藝術與模仿之間,但卻又得以自成一格。

繪畫也包含許多種類。普天下之人都把顏料塗敷在不同媒材的表面上(牆面、圍牆、木板、帆布、路面、盒蓋等等),其目的不只是為了掩蓋或保護底下的原始素材而已,但當顏料塗敷後的結果被稱為「畫作」時,指的是吸引我們注意的一連串痕跡的集結。當以畫作稱之,它將被視為是專屬於人類的產物。

繪畫此一活動,集合了這些要件,讓我們認為它是某種「藝術」的表現,而不是恰好有顏料敷設於表面上而已。繪畫是一種製造的方式,可以把這些平面素材從其他也有痕跡的表面中區分出來(不同於筆跡、照片等等)。如果這些物件是某種產物,那麼繪畫──這種集結一系列視覺經驗的概念──即是種實踐。

然而這種實踐、統一的因素,又是由哪些要件所組成呢?至少直到十八世紀西方的理論中,有一個共同、最低限的定義:繪畫是不同表面上的標記,為了再現可見的事物。在此重述這個被廣為接納的概念:繪畫為我們呈現出事物的景象,然而這種景象或許和我們所看見的不一樣。尤其是繪畫以二維平面形式呈現物品的樣貌,但我們眼見的卻是三維的物品。我們看見的平面圖像相同於實際所見之物體。舉一個最直接的例子:十九世紀無師自通的墨西哥畫家艾爾梅聶希爾托.布斯托斯(Hermenegildo Bustos)畫中的水果,就逼真地讓你忍不住想伸手拿起來咬一口。製造這種「圖像性再現」(pictorial representation)的經驗,即是「繪畫的藝術」的獨特之處,與將顏料塗敷在表面上作為裝飾的「繪畫與裝飾」行為不同。

這種繪畫定義,有效地重申模仿自然的理論已不符合現況,自從 1910 年左右抽象繪畫出現以後,這樣的理論就顯得不足,如同後來所見的,自十八世紀晚期,逐漸被藝術家之眼所取代。不過若要看清楚這樣的改變或改革的全貌,就需要從歷史的論點中退一步,並擴展我們對於繪畫一事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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