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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7】信用卡逾期還款滯納金與違約金

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劉燕信用卡糾紛案評析

案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1民終21223號

【摘要】

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信用卡逾期還款滯納金,商業銀行和持卡人應以協定方式約定信用卡逾期還款違約金。對於存量客戶,以違約金替代信用卡滯納金進行收取時應當將違約金條款明確告知合同相對方並取得其認可。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劉燕向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農商銀行」)申領信用卡,並簽訂了《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領用合約》(以下簡稱《領用合約》)。在《領用合約》中,雙方對利息、逾期還款滯納金以及手續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滯納金的約定為按照最低還款未還部分的5%進行計算。

2013年4月10日,劉燕填寫《信用卡大額分期付款申請表》,廣州農商銀行接到申請後,核發了卡號為62XXX93太陽信用卡給劉燕使用,分期金額為30萬元,分期期數為12期。劉燕使用上述信用卡進行消費,產生的消費款項未向廣州農商銀行清償。廣州農商銀行根據對帳單向劉燕主張其用申領的信用卡進行消費所產生消費本金、利息、滯納金、分期付款手續費。

該案經一審和二審,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銀行向逾期還款人劉燕主張的償付欠款本金、利息、分期付款手續費的請求,對於信用卡滯納金,二審法院僅支持了2017年1月1日之前產生的滯納金,計付標準適用《領用合約》約定的按照最低還款未還部分的5%。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領用合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屬有效,雙方均應依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劉燕使用廣州農商銀行核發的太陽信用卡進行消費,但未如期歸還消費欠款,已構成違約,故銀行可以按照《領用合約》的約定主張欠款本金及利息、分期付款手續費。但由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2017年1月1日施行)中已取消關於信用卡滯納金的規定,故一審法院不支持廣州農商銀行要求劉燕支付涉案信用卡滯納金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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