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論法的精神(上卷)

論法的精神(上卷)

De l’esprit des lois

內容連載 頁數 1/6
第一編
 
第一章 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 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源於事物本性的必然關係。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1】有其法,物質世界有其法,超人智靈有其法,獸類有其法,人類有其法。
 
有人說,我們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這種說法荒謬絕倫,試想,還有比聲稱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產生於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謬的言論嗎?
 
由此可見,存在著一個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也是各種存在物之間的相互關係。
 
作為宇宙的創造者和保護者,上帝與宇宙有關係,上帝創造宇宙時所依據的法,便是他保護宇宙時所依據的法。他依照這些規則行事,因為他了解這些規則;他了解這些規則,是因為他曾制定這些規則;他之所以制定這些規則,是因為這些規則與他的智慧和能力有關。
 
正如我們所見,由物質運動組成而且沒有智慧的世界始終存在著。可見,世界的運動必定有其不變的法則。我們如果能夠想像出另一個世界來,那麼,這個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規律,否則它就會毀滅。
 
因此,創世看似一種隨心所欲的行為,其實它意味著一些不變的法則,就像無神論者所宣稱的永恆宿命那樣。沒有法則世界便不復存在,所以聲言造物主可以不憑藉這些法則來治理世界,那是謬論。
 
這些法則是恆定不變的關係。在兩個各自運動的物體之間,所有運動的獲得、增大、減小或喪失,原因都是品質和速度的關係,差異意味著同一,變化意味著恆定。
 
與眾不同的智慧存在物能夠擁有他們自己創制的規則,但他們同樣擁有一些並非由他們自己創制的法則。在智慧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時,他們已經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們彼此之間有可能存在著某些關係,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定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著某些裁定是非的關係。斷言有了規定和禁止某些行為的人為法之後,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區別,那就不啻於說,在畫出圓圈之前,所有半徑都是長短不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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