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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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節所探討之文獻,以兒童氣質為主體,第一節為兒童氣質理論;第二節兒童氣質相關研究探討之變項;第三節研究活動設計之概念。

第一節 兒童氣質理論
氣質的概念很早就被提出,被卻於1954年才由美國醫師Thomas & Chess所領導的紐約縱貫研究(New York Longitudinal Study,簡稱NYLS),對氣質進行有系統且長期的研究,從此氣質的相關研究才漸被重視(王珮玲,1992)。依照Vaughn & Bost(1999)的分類方式,將氣質理論分成以下四種:

一、初始人格理論(Emergent-Personality Theory)
Buss 與 Plomin於1975年將氣質定義為出現在嬰幼兒時期的一種遺傳人格特質,並將氣質視為人格的一部分。其行為特徵具備以下特性:具有遺傳性、具有穩定性、對未來人格具有預測性、在發展歷程中具有適應性、此特徵能在動物身上顯現。其構成要素為:情緒性(emotionality)、活動量(activity)、社交性(sociability)與衝動性(impulsivity)。但在1984年的研究中,因衝動性較不具遺傳性,因此將其排除(李美瑩,1994;楊昭謨,1997)。

二、行為風格理論(Behavioral-Style Theory)
此派氣質理論,認為氣質是行為風格的展現,而不是行為的具體內容或動機,除了設定這些行為模式來自體質上的差異,對於「個體各個內在微系統是否或如何影響此外顯行為模式」並不在意(雷庚玲,2002;Vaughn 與 Bost, 1999)。此理論之代表人物為Thomas 與 Chess;他們認為氣質具有以下二點特性:(1) 氣質是獨立的心理特質:氣質不屬於認知、動機或情緒等心理特性,不過在兒童成長過程中,氣質會與這些心理特性產生互動,在互動過程中,會使兒童在特定的情境下表現出他的行為反應。(2) 氣質是一種對外在刺激、期望或要求的反應:當外在環境對兒童心理特質產生影響時,氣質會與之產生互動或介入,所以兒童會對相同的刺激產生不同的行為(Thomas 與 Chess,1977)。

根據Thomas 與 Chess(1977)的臨床觀察結果指出:氣質的持續性,有時可以從兒童期一直到成人期。個體或團體,從一個年齡階段到另一個年齡階段,有些特性可能有顯著的持續性,但卻可能以不同的表現方式呈現其本質。例如:對新玩具或不曾吃過的食物退縮或排斥反應的嬰幼兒,長大以後,以許對新的遊樂器材,不再有明顯的退縮反應,但這種退縮的本質可能會表現在與同儕團體的互動或學習上具有低挫折容忍度。因此,雖然環境可以改變氣質,但成效卻相當有限。此外,Thomas 與 Chess於1990年的研究結果中指出,在兒童三歲時所測量的「難養-易養群 」氣質特徵與追蹤成年之後所評定的氣質特徵,達顯著相關。(Martin, 1994)。由這些研究顯示,氣質仍具有相當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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