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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失序
什麼是失序?就最廣泛的社會意義而言,失序是干擾生活,尤其是城市生活之不文明、粗魯和具威脅性的行為。城市生活的特性是許多陌生人共居,在這種環境中,民眾需要最低程度的秩序。不論是在城市裡居住、購物、提供服務、工作、享受文化洗禮,或為孩子提供玩耍空間,民眾都需要都市學家珍‧傑可布所稱的都會生活的「小改變」:「內建的設施讓陌生人得以在文明,但基本上自重和節制的情況下,和平地共存。」這種「內建的設施」是什麼?這是人們在外用來傳達其可靠度和可預測性的無數世俗儀式和習慣:有限的眼神接觸、尊重個人空間、控制音量、走路靠右等,這些數不清的規矩。這些做法很少有明文規定,大都是隨著時間演進,深植在民眾的一般行為中。

在小型且同質性高的鄰里和社區,民眾的生活在許多方面糾結,城市生活的「小改變」顯得無必要,相互的義務和親近,才是文明生活的首要擔保。就連社區裡最不正常或最瘋狂的人,居民全都認識:每個人都知道他們失控的界線,因此他們的行為即使失常,仍是可預測的。在多元化的大都會區,陌生人之間的互動經常且普遍,我們不可能知道每天遇到的每一個人的身分、記錄或甚至名聲。因此,我們只能根據出門在外應有的行為準則,判斷和形塑我們在外的表現,因為我們也是人群中的陌生人。

多數民眾都能發揮自我節制和克盡義務,在個人自由與文明之間,找到平衡點。但仍有少數人不願或無法接受對他們行為的任何限制,最極端的成為謀殺犯、性侵犯、強盜和小偷。社會幾乎一致地譴責此類行為:除了現行的社會標準和價值,我們也發展出精密的機構,用以防範或懲罰—─警察、檢察官、法院,和監獄。較不極端的失序行為,雖然不及上述罪行嚴重,仍可藉由製造恐懼和犯罪條件,而威脅社會秩序。

所謂失序,我們明確地指向主動的侵犯性乞討、街頭流鶯攬客、公共場所飲酒和酒醉、瘋狂行為、騷擾、蓄意佔據街道和公共區域、破壞公物和塗鴉、隨地便溺、無照叫賣和推銷、未經請求主動清洗車窗(抹車),和其他類似的舉動。雖然這些行為有許多即是違法,他們通常被歸類為小違規和輕罪,只被處以罰款或社區服務。

幾乎每個人都同意,犯重罪是錯誤的,應受到拘捕和懲罰,儘管我們不見得認為所有重罪都一樣嚴重,或值得警方採取行動。舉例來說,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婚姻關係中的家暴和性侵,曾被視為私事,警方和檢方的干預相當有限,甚或謹慎。當然,現代價值觀改變,配偶間的暴力和性侵已被視為另一種形式的重傷害和強暴—─若考慮其重複性和加重性,這類犯行甚至更嚴重。然而,幾乎所有正常的社會,都將謀殺、強暴、攻擊和竊盜,視為違法且必須受到強烈譴責。

失序行為的定義較模糊且不夠直接。我們當中有許多人,或許都曾有過隨地小便、醉酒、緊急時向陌生人借錢(如需要零錢打電話或搭公車)、向非法攤商買東西或服務、召妓、阻礙車輛或行人通行、情節輕微的破壞公物,或其他堪稱「失序行為」的小違規。這些大家偶爾都可能犯下的小錯,為什麼會讓民眾感到如此害怕和受到威脅?為什麼只有某些人會因為這類行為被警告或逮捕?為什麼這些看似傷害性遠不及重罪的行為,應該被限制或管制?

答案在於,這類失序行為,當達到某個臨界規模時,在地方社區所引發的恐懼,和最終可能伴隨失序而來的更嚴重犯罪、城市衰敗和腐敗。這些問題和答案,都不是學術理論:失序、恐懼、犯罪和城市衰敗,目前皆嚴重威脅我們的都市生活。

很多時候,不須警方明顯的干預,民眾自己就會制止此類行為。不過,當背景條件或此類行為的數量已引發恐懼,或實際的狀況讓民眾無法採取行動,或合理使用公共空間,那麼失序行為就該受到正式的法律約束,最終警方也能依法干預。舊金山幾個鄰里的居民,就曾要求市政府關閉他們當地的公園、移除遊樂設施和長椅,並用圍籬封鎖、甚至乾脆用推土機鏟平整塊地。提出這些要求的原因,是公園已被露宿者、毒販和妓女佔據,當地居民和兒童根本無法在公園內社交和遊憩。更甚者,這些公園還吸引其他犯罪進入社區。在這類案例中,我們看到人際之間相互約束的義務和禮節法度如此嚴重地崩潰,警方、檢察官和法官必須干預,才能確保城市生活的「小改變」續存。一個社區的生活可能仰賴這種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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