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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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秩序(Ordnung),無論是我們在生命的多樣性裡所發現的,或是我們要努力建立的,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Recht):自然「法則」、倫理和道德的「法則」,或是邏輯和美學的「法則」。而在這些法則裡、在我們對世界的整個認識裡、那最原始的意義的法則,即法律的法則,究竟是什麼呢?

法律的概念:法律、習俗、倫理
「人皆有死」、「你不應殺人」,這兩個例子說明了兩種不同的法則:必然的法則和應然的法則。前者說明事物不可避免地會實現,後者則是規定可能不會實現的事物;前者是奠基於法則和事實的一致性,而後者則不管是否和事實一致,都是有效的;前者勾勒出現實世界,而後者則是描繪理想世界的建構計畫。對於我們來說,這兩種法則的類型是非常涇渭分明的。

人類所有的基本行動中都有某種應然的法則:邏輯闡述那些正確的、真實的、科學的思考法則,美學則是討論合宜的形式、藝術和美感的體驗,至於規範人類意志和行為的倫理的應然法則,則可以區分為道德、習俗以及法律,它們提供了善良的、應有的、公正的行為標準。在歷史上是先有習俗,然後才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隨著歷史的發展,法則和事實的對立越來越明顯,而理想和現實之間的緊張關係也越來越強烈。習俗的規範依然有著現實性的特徵:至今仍然存在的傳統習俗,將來也應該繼續維持,凡是大家習慣上都那麼做的,你也應該遵循;它崇拜過去的傳統,販夫走卒就是最理想的典範,而「合乎常規」就是它的標準。

正因為這樣,當其他兩種倫理法則從對於既有習俗的敬畏中解放出來以後,便開始批評舊有禮法中不義或不道德的「陋習」。其實最初的法律規定(Rechtssatz)和習俗一樣,都還沒有脫離現實性:即使是習慣法,也要遵守約定俗成的法則。然而法律畢竟成為除了風俗習慣之外的規範來源,其中最重要的不是傳統,而是人類意志,法律聽任意志去認可或否定傳統。於是,應然的法律規範便開始從既有事物的束縛下解脫出來。

自此之後,立法者就根據意志的要求賦予法律內容——但是只在不違反人民生活實際的情況下,才能夠具有法律「效力」(rechtliche Geltung);不然的話,人民將無所措其手足。只有在大多數的人民可以遵守的情況下,法律才具有所謂的「效力」。因為法律本質上不僅僅是意志和應然的規範,而且還是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如果法律沒有考慮到人民的生活現狀,那麼在個別情況的法律,充其量也只是一些規定(Vorshrifte)而已,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話來說,法律將只構成社會現實的「上層結構」(Überbau)。只有在道德領域,應然才完全獨立於現實之外:「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新約馬太福音》五:四八)對於基督教倫理而言是「有效力的」,儘管從未實現過。然而即使它是無法實現的,在基督徒的良知裡,仍然是他們的義務。倫理甚至超越現實世界、超越良知的心理狀態。如果我們不認為「無知」可以作為規避道德責任的藉口,如果我們「迷失的良知」和真正的道德義務有別,那麼我們會承認,即使人的良知不曾察覺,或許永遠不會知道,而只是高掛於星空當中,倫理還是一樣「有效」。「道德」即使不存在於行為中,也會在人類的良知裡出現,但是「倫理法則」卻不同,它沒有任何支點,翱翔於現實世界之上。雖然倫理法則的認識有賴於歷史社會的事實狀態,但是在有效性(Geltungsanspruch)上,倫理法則卻擺脫了現實規定的侷限。應然的其他領域也是如此:真理永遠是有效的,科學還沒有發現它,或許永遠都隱藏在未知的面紗後面。而即使藝術只是粗俗地模仿理想美,卻絲毫無損於美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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