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小說大展_領券
內容連載 頁數 1/2
1本書的目的

專利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依照專利申請書記載之範圍所定」。專利發明之技術範圍可決定專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專利申請範圍(以下稱「Claim」)可說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之中的核心文件。

另一方面,專利法第36條第5項雖規定Claim必須由申請人撰寫,但前提是,申請專利的發明必須明確(受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2號規範)。此外依省令規定,發明人有義務在Claim裡記載一切方便理解發明技術的內容(依專利法實施規則第24條之2)。

因此,如只是為了行使專利權之便,而撰寫空泛不確實的Claim,該專利申請將在審查程序之中被駁回,即便該專利申請闖關成功,日後也無法在專利侵害訴訟中,成為發明人主張專利權之依據。

原本一個新發明就應與現有技術之間,保有一定的安全範圍。但希望您了解的現實是,即便發明內容一致,甚或發明技術相同,Claim的內容優劣與否,將左右發明人所擁有的權利範圍。

因此,即便專利順利申請,一旦日後需要主張權利時,很有可能因不確實的Claim內容而無法充分主張權益,即便此時想重新撰寫Claim,也為時已晚。因此最是問題,也最令人費解的是,Claim不會記載套用該發明技術的物件內容。

話說回來,撰寫確實的Claim並非易事,因為「發明」本身並非具體可見之物,往往只是無形的「技術」或「思想」而己,而要將無形之物轉化為實質的Claim內容,當然不是件容易的事。也正因為有其難度所在,發明人必須視撰寫Claim為一件至關重要的大事,否則該項發明很可能無法確實地為發明人所用。

雖然撰寫確實的Claim如此不易,但撰寫Claim的難度往往也因發明的內容而有差異。以個人意見來說,撰寫構造物這類發明的Claim最為困難,而且撰寫技術的優劣也將影響Claim的涵蓋範圍。相對於電子類、化工類這類平面而靜態的發明而言,構造物這類的發明往往是立體且動態的發明,因此Claim這種必須寫成平面表現的文章來說,較適合形容平面且靜態的發明。而且構造物這類發明的特徵往往是動態的,要以Claim這類靜態的文字描述其特徵,的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因此本書將以這類構造物發明為主,解說撰寫Claim的方法。

2 Claim(專利申請範圍)的意義

2.1 Claim在諸多申請文件之中的定位

就形式而言,Claim的確是諸多專利申請文件之一的文件,但就其功能與影響來看,Claim可謂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核心,也可說是最重要的部分,這是因為專利申請文件此為一種權利申請書,而其中的Claim又是用來界定權利範圍的文件。

因此依專利法第36條第5項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將所有限定該發明範圍之事項,詳盡而清楚地撰寫在Claim文件裡,而且依第70條第1項規定,專利的技術範圍必須由隨附在專利申請書的專利申請範圍說明書(Claim)所界定。

因此,受上述法條所影響,不論發明的實體內容為何,該發明的專利權範圍都受到申請專利時提出的Claim所限制。也就是說,即便您的發明獨步一方,而且也詳盡地說明了發明的形態與內容,但該發明的專利權仍由Claim所限定。

21 2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