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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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講  新聞自由

基本觀念


「新聞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是大眾傳播的天字第一號關鍵概念。它是民主社會中傳媒產業活動的基石,並且與其他若干重要的傳媒概念有關。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以
及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我國沒有新聞法或出版法,相關的基本法沒有明文保障新聞自由;至於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所保障的,應當屬於一般人民的言論自由(法律上稱為「表現自由」),而非傳媒專業所稱的新聞自由。不過,習慣上我國學術界一向把憲法第十一條的效力視為涵蓋了新聞自由,是我國新聞自由的憲法基礎。這樣的見解並不完全妥適,因為憲法保障的對象是全體國民,例如平等權、自由權,其保障範圍及於全體國民,除非另有規定或另有用意,否則憲法條文不會僅適用於某一部分人口的。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嚴格說來並不完全等同,前者與所有公民有關,後者則僅與傳媒工作者有關。現階段的我國新聞工作者,擁有獨立的採訪權和編輯權,不受政治力干預,也沒有事前的新聞檢查。

雖然如此,我國傳媒工作者實際上享有相當高度的新聞自由,則無疑義。

新聞自由的本質和範圍,漸漸變了。這些年,享有新聞自由的大眾傳播媒體,不再限於傳統的報紙、雜誌、書籍,而是擴及了廣播、電視、網路、影碟等公開發行的資訊商品;另外,這些年逐漸發展出「傳媒近用權」等積極的、以普羅大眾為對象的自由權觀念,是另一項進展;除了免於外力干涉的外部新聞自由,新聞自由涉及傳媒機構日常編輯採訪作業獨立性時,機構本身的內部新聞自由,也受到了傳媒業界和學術界的關注。自由的對面是限制、責任、義務。新聞自由受到法律和公共利益原則的限制,任何違法或違背公共利益的言論或報導,當事人不得主張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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