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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觀光:臺灣文化資產

文化觀光:臺灣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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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資產的定義和類別
所謂文化資產,係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自然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的價值在於它是一個國家民族歷史的軌跡,也是文化的象徵;亦為人類社會生活演進的實證。文化資產可說是一個國家民族無窮無盡的寶藏,它可激發國人思古之幽情,感受到自我文化博大精深的驕傲,呈現族群豐富多元的文化內涵。此外,文化資產也可提升國人文化水準和生活品質,發揮自己的文化特性,促進地方發展,養成良好的民情風俗,凡此種種都是文化資產的價值。

至於文化資產的類別,一般可分為幾個大項:1.古物:指可供鑑賞、研究、發展、宣揚而具有歷史及藝術價值或經教育部指定之器物。2.古蹟:指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3.民族藝術:指不同族群或地方特有的藝術。4.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食、衣、住、行、敬祖、信仰、年節、遊樂及其他風俗習慣之文物。5.自然文化景觀:指人類為保存歷史文化及保育自然之需要,而指定具有保存價值之自然區域、動物、植物及礦物。6.歷史建築:指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跡。

二、古蹟及其標準
基本上,國人對何謂文化資產,可能不是很了解,但對於古蹟,概念就較清楚了。古蹟的定義與標準,根據文化部〈文化資產保護法施行細則〉解釋,古蹟應該包括歷史、建築及聚落,是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其標準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時代遠近、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能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特色。至於數量之多寡與保存情況之好壞、規模之大小和附近環境的優劣,亦為評定標準選項之考量。

國內現在將古蹟的重要性和珍稀程度,分為1、2、3級古蹟。1級古蹟亦稱為國定古蹟,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代表最重要及稀有之古蹟。2級古蹟即市定古蹟,主管單位是各直轄市政府。3級古蹟係縣定古蹟,由地方各縣、市政府負責。古蹟之種類包括有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橋樑、古道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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