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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中國相關法律對於貸款資金用途作了明確的限制,例如:

《商業銀行法》規定,貸前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核,訂立借款合同時要明確「借款用途」。在受理借款人申請時,要嚴格審核「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銀行的信貸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貸後要追蹤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重點關注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並且貸款不能用於證券、期貨、股權投資及房地產開發,以及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等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為了防止借款人將貸款用於法律禁止或將貸款挪做他用,貸款機構對於借款人貸款用途的監管控制形式包括:

1. 貸前風險評價與審批:例如對包括貸款用途在內的貸款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書之類的相關貸款用途證明等。

2. 貸中審核: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專款專用的發票,或使用委託支付的方式追蹤貸款資金使用流向。

3. 貸後管理:例如通過定期檢查、帳戶分析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用途等。

4. 責任追究:對於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限制性規定或將貸款挪做他用,貸款人可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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