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翻譯文學展
民權初步(七版)

民權初步(七版)

  • 作者:孫文
  • 出版日期:2016/07/08
內容連載 頁數 1/7
第一章  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一節  會議之定義

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眾,徵求群策,糾合群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  會議之規則

嘗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衝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可也。有規則之會議,則異於是:其組織必有舉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程序,有條不紊;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於主座以討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之案,必當按次討論,而後依法表決。一言一動,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思廣益之功,使與會者亦得練習其經驗,加增其智能也。
 
三節  會議之種類

會議有三種:其一臨時集會,為應付特別事件而生者;其二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之命令而成,以審查所指定之事,而為之解決,或為之籌備者;其三永久社會,為有一定目的而設者。此三者之分別,則如一、二兩種為暫時之會,其三為永久之會;又其一、其三為獨立之團體,而委員會則為附屬之團體。至於組織之不同,則臨時集會必當有主座、書記,各專其責,而委員會之書記,雖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但永久社會之組織,略同於二者之外,更加以須有正式舉定之職員,及一切之章程規則,並有定期之會議、標揭之意志、規定之人數。

四節  召集之通式

凡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者,皆可召來會議。其法有以口傳,有用帖請,有登廣告於報上,有標長紅於通衢。其式如下:

敬啟者:茲值民國中興,宜張慶典。謹擇於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樂園開籌備會。凡我同志,屆期務乞光臨指示一切!此布。

民國五年十月初十日    發起人甲乙丙丁同啟
71 2 3 4 5 6 7 下一頁 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