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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柏拉圖:初論正義(摘錄)

第三節 正義是強者的利益


波雷馬爾侯斯在定義正義是什麼一事上的失敗,並未令在場聆聽對話者對蘇格拉底的論述感到滿意,塞拉胥馬侯斯在他們兩人的對話過程中,急於參與談話,但被制止。就在兩人結束對話之際,塞拉胥馬侯斯大聲說道,這是個可笑愚昧的談話,且希望蘇格拉底不要只問問題,也應提出自己對正義的定義;此外,他要求蘇格拉底對正義下的定義應避免「它是應為之事,有益之事,有用之事,有利之事及有好處之事」(336d1-2)的說詞。此限定條件似乎顯示塞拉胥馬侯斯對正義的理解較為深刻,即他不再以固定外在行為規則與產生的結果來解釋正義。然而當塞拉胥馬侯斯提出其正義觀——正義是為了強者的利益(338c2-3)——時,原先對他樂觀的期待瞬時落空,因為他不但使用他拒絕蘇格拉底使用的那些條件之一,也沒跳脫波雷馬爾侯斯論證的窠臼:正義被以行為的結果來說明。

塞拉胥馬侯斯陳述完自己對正義的定義後,原欲起身離席,因為他認為這是一個對正義無懈可擊的定義。但蘇格拉底勸他留下來繼續對話,並承諾雖然沒錢付學費,但若塞拉胥馬侯斯的說法正確,他會不吝給予讚美。蘇格拉底首先問塞拉胥馬侯斯:所謂強者的利益應不是指牛肉對運動選手的身體有益(338c)?後者回答:強者指的是在政治上擁有權力者,在各種政治體制的城邦裡正義皆相同——「有利於所建立的統治權力之事」(339a1-2)。亦即,有統治權者有特權接觸城邦裡的政治制度及法律系統,並藉此強迫被統治者同意有利於統治者的公共政策。這個對正義的定義顯示,塞拉胥馬侯斯認為欲理解在城邦裡的正義之事,我們應該探究擁有統治權力者,因為城邦裡的政治制度及法律系統是透過統治權設立,且統治權藉由它們表達自己。因此正義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會有不同的意涵,如民主制裡的正義不同於寡頭制中的正義,但這不妨礙塞拉胥馬侯斯的主張,即正義的定義是建立在政治的脈絡上。再者,這個看似對正義相對主義的說明,不可掩蓋塞拉胥馬侯斯對正義有更深沉及具普遍性的見解:正義是統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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