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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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內外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相關研究結果與實務經驗發現(陳若璋、劉志如,2001;鄭瑞隆,2006;Hsu & Starznski, 1990; Righthand &Welch, 2001),高危險高再犯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兒童性侵害加害者,經常出現早發性的性侵害行為,爰為落實性侵害再犯預防,應加強針對少年性侵害加害者實施治療、輔導,以降低其未來再犯之風險,倘能即時針對該加害人介入提供處遇輔導,將有助於預防性侵害的發生。

民國100 年10 月2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少年性侵害行為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 條),得轉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是否需要對其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自民國101 年1 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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