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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勞動:香港創作人的工作與日常

文藝勞動:香港創作人的工作與日常

  • 作者:何建宗
  • 出版日期:2017/02/24
內容連載 頁數 1/4
0 導論:為什麼談創作人?
    
荷蘭藝術家兼社會學家Hans Abbing,曾經寫了一本暢銷書,題為Why are Artists poor? The Exceptional Economy of the Arts(2002),引起了學界與藝術界關注。而在香港,有關「創意勞動」(creative labour),又謂「創意工作」的討論也在近年慢慢成形:不少文化評論人、學者、創意工作者都開始在報章、網絡、專欄,書寫文化及創意工作者的希望與困難(梁寶山,2013);中央政策組亦委託了香港中文大學文化及發展研究中心與政策二十一進行研究,提交了《香港文化藝術界的人力情況及需要研究》(2012);本地畫家石家豪曾經作畫《如何(向父母)解釋搞藝術未必乞米》;藝術家程展緯亦曾提《藝術家約章》的建議,以透過與合作機構約法三章,保護藝術家的權益與自主;網上也有不少關心藝術及創意工作的社交平台,如「Artist都要食飯」,旨在宣揚藝術家作為一個專業的立場,「希望令更多人意識到一個專業應該得到的尊重」,並持續地傳播與藝術家和自由工作者(freelancer)待遇有關的資訊和評論。然而,當這些有關創意勞動的討論持續醞釀之際,政府政策與本地學界對於香港文化及創意工作者的日常、生活與工作,還是欠缺了一定的關注,遑論更深入的探討。
    
在2005年,香港政府確認「文化及創意產業」的重要地位,並於2009年,按2003年訂下的「創意產業」框架,定義「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十一個組別為:廣告,娛樂服務,建築,藝術品、古董及工藝品,文化教育及圖書館、檔案保存和博物館服務,設計,電影及錄像和音樂,表演藝術,出版,軟件、電腦遊戲及互動媒體,電視及電台。然而,在過去近十年的「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政策發展中,我們不難得出兩項觀察:一,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政策重心,側重於宏觀的、產業性的,以及硬件的基礎建設與架構組成,而輕視了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個體」,即從事文化與創意相關工作的「創作人」自身;二,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的政策論述,根本上建構在一個對「創意」似是而非至無所不能的模糊概念上,以假設「創意」為一個統一而沒有多樣及複雜性的概念,令相關政策因此漠視了不同產業對於「創意」的不同要求、使用及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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