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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發展歷程(1843-2015)

香港政制發展歷程(1843-2015)

  • 作者:王鳳超
  • 出版日期:2017/08/01
內容連載 頁數 1/5
引言  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由來
 
在香港的語境中,「政制」這兩個字是「政治體制」的略稱,早在港英管治時期就常用了。由於內地普通話和香港廣東話發音不同,內地不用這個簡稱,還是用全稱「政治體制」或「政治制度」。如果內地也用這個簡稱,在口語中會產生「政制」與「政治」區分不出來的情況。在普通話中,「制」和「治」是同音字,而在廣東話中,卻是兩個音。這是兩地語言上的差別而產生的某些詞匯上的區別。
 
一般而言,政治體制主要是指政權的組織形式和其運行規則。它是一切有政權組織社會的運作樞紐。就香港地區而言,回歸前,港英的政制就包括總督制度,決策、立法的諮詢制度以及行政、司法制度等。其憲制性文件為《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香港回歸祖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的主要內容包含在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中,涉及行政長官,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以及區域組織、公務人員制度等。

在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中,其政制一旦確立,一般都保持長時期的相對穩定,這是一個社會有序運作、健康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也是政治體制本身的內在要求。例如,英國議會選舉法頒佈於1406年,以後實施了四百多年未變。美國總統選舉的基本制度是「選舉人團制」,實行了二百多年一直保持穩定。在此期間,美國國會先後否決了七百餘項要求取消「選舉人團制」的法案。香港特區也是如此。香港特區政制的絕大多數內容,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五十年不變。
 
最近幾年,香港特區流行一個概念,叫「政制發展」,已成為香港社會一個中心政治議題。既然香港特區的政制五十年不變,為什麼還要發展呢?「發展」不就是「變」嗎?從根本上說,這源於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在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政制中,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的產生辦法,留有發展空間,是個相對動態的要素,具體指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和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有關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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