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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疑難解答(8版)

房地產疑難解答(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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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困愁城──空屋如核課徵房屋稅

★案例問題

黃志華係建築投資商,過去在房地產交易活絡的時代,幾乎每一工地,只要公開銷售,無不被搶購一空。近幾年,因為受到經濟不景氣的影響,房地產滯銷情形相當嚴重,黃志華雖然勉為其難地將每一工地加以完工,可是卻剩餘為數頗多的空屋。面對這些剩餘的空屋,黃志華並沒有財富的擁有感,因為凍結了大量資金,而且房屋稅的負擔也頗重。因此,黃志華除了加強宣傳廣告以求促銷外,更研究各該空屋是否能予減免稅負?

★解析

目前房屋稅係以房屋稅條例為課徵依據。茲依據該條例的規定,析述如次:

(一)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第3條)。所謂「房」,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所謂「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係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第2條)。由此可知,黃志華所擁有的空屋,為課徵房屋稅的對象。

(二) 房屋稅以房屋現值為課徵標準(第5條)。房屋興建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內應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第7條),並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評定。該房屋現值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第11條)。住家用房屋,經折舊後現值未達起徵點時,即予免稅(目前房屋稅條例規定之起徵點為新台幣10萬元,106年各縣市公告放寬至10.1至10.8萬元)。黃志華所擁有的空屋,其現值應均在起徵點以上,是以均應予以課徵房屋稅。

(三) 房屋稅條例第15條有免稅及減稅的規定,黃志華所擁有的房屋,均不符各該減免的要件,是以均應依法課徵房屋稅。民國67年3月2日財政部亦曾有所釋示(台財稅字第31426號函)。

(四) 黃志華所擁有的空屋,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自住或公益出租使用稅率(1.2%)、其他供住家用稅率(1.5%至3.6%)、營業用稅率(3%)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惟如營業用房屋,於空置期間未為使用,得申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俟實際使用時始行改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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