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管理展
委任

委任

  • 作者:王怡蘋
  • 出版日期:2018/01/03
內容連載 頁數 1/2
第一章 導 論

學生在學習委任契約時,首先會面臨的問題是契約定性。由於勞務契約中以委任契約、承攬契約與僱傭契約三類為基本且常見之典型,然而三者之契約內容與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與義務大不相同,因此,在修習債編各論之勞務契約時,必然以此三類型為主要範疇,而三者間之區別標準則成為重要之研習課題。若以光譜來描述的話,僱傭契約處於光譜的一端,非常強調受僱人對於僱用人之從屬關係;承攬契約則處於光譜的另一端,承攬人擁有高度的自主性;而委任契約則落在前面二者中間的某處,一方面應本其專業與經驗為委任人處理事務,另一方面必須遵從委任人之指示。由此亦可見委任契約之多樣性與複雜性,不可不注意。或許基於委任契約於立法時即考量之多樣性,民法第529條規定:「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在現今越來越多無名契約,且越來越重視提供服務之情形下,就各無名契約之性質而言,是否均適合委任之規定,已不無疑問,惟深入探討此項議題前,更應先確實掌握委任契約之性質、特徵與法律效果。

其次是複委任與替代處理。隨著社會朝向分工日趨細密、組織日趨複雜的方向發展,委任事務之處理或類似契約之事務處理上,受任人除將委任事務交由旗下員工處理外,亦可能交由其他人處理,然若因事務處理不當致委任人受有損害時,受任人是否均須負賠償責任,亦屬於值得關注的問題。

較為大家忽略的是委任規定與債總規定之關係,特別是與債務不履行之關係。雖然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債各之規定應優先適用,然如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間之糾葛則為民事財產法長久以來的經典議題,相關論著無論在質或量上均相當可觀,相對於此,委任契約中關於義務違反之規定與不完全給付之關係則少有論述,但在實務上卻非不具有重要性。目前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與不完全給付已進入修法階段,期盼在此次修法中能解決長久以來的困擾,也期盼在更多人關注委任契約之相關法規範之適用關係下,亦能解決其間之問題。
21 2 下一頁 跳到